【客户咨询】
郭律师,A公司欠我公司100万,2020年A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可直到2022年2月我才知道,当我们找A公司要钱时,A公司告诉我们,重整程序已经结束,你公司在法院重整期间没来申报债权,所以欠你们公司的债务被免除了。
请问,我公司100万就这样白白飞了吗?
一、公司重整:申报债权的减免清偿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后,公司管理人会交由债权人大会表决或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将对所有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之后,重整公司应当按照《重整计划》以调整后的债权金额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
若重整公司清偿完调整后的债务,则《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对重整计划中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所说的债务减免,是指债权人已经在破产重整期内向重整公司申报债权的债务。
二、未申报的债权:并不当然免除清偿责任
对于未能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当事人,其债权并不当然消失,应当尽快向重整公司进行补充申报债权,并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要求重整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若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但破产公司已经完成了重整程序,应当尽快向破产公司补充申报债权,并关注重整程序进行到哪一阶段,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还是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若是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进行清偿。
特别提示:
以上所说的情景和程序均是指公司重整后,而非破产清算后。公司经过破产清算,可分配财产均已分配完毕,公司法人资格也已经注销,当然无法再向破产公司主张债权。
三、补充申报债权的接收主体:重整企业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程序也终结,之后,由破产企业开始执行重整计划,而管理人也只是在执行期内监督破产企业的债务执行和财务情况。
那么,重整程序执行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补充申报,应当由谁接收材料并审核债权呢?
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务处理中也存在分歧。
观点1:在重整程序执行阶段,管理人已将相关文件资料及事务亦应移交重整企业,仅剩下监督职责,所以,应当由重整企业作为债权接收、审核主体较为适宜。
观点2:仍应当由管理人审核,因为管理人具有专业知识、中立的地位及之前审核确认债权工作的经验,由管理人审核确认更为适宜。
观点3:由重整企业自己审核自己的债权,很难客观认定,应当由法院接受补充申报债权,再依诉讼程序审理确认。
四、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核主体:人民法院
因重整企业自身并不具备审查债权的专业能力,加之无法判断管理人对同类破产债权的审核标准,有可能会引发其他债权人或者战略投资人的质疑,所以重整企业不会也不能做出债权审查结论。
面对这种情况,《重整计划》中一般都会列明,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应当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生效文书,以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确认补充申报债权金额。
【案例索引】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辽0191民初437号
沈阳富桑齿轮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一车床厂、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
2019年12月3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1破18-5号民事裁定,因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已全部执行完毕重整计算,遂裁定“终结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而富桑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所以请求法院确认富桑公司的债权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富桑公司对被告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一车床厂、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7.4万元。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若债权人发现企业破产终结后,未及时向重整企业申报债权,建议如下:
1.首先和重整企业和管理人取得联系,询问目前企业重整案件的具体进度,并获取《企业重整计划》,了解企业对同一类债务的清偿方案和时间等信息;
2.向重整企业提交债权补充申报资料,并要求重整企业出具接收凭据材料;
3.若重整企业拒不接收补充申报材料,或接收材料后不认可债权金额,应当尽快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自己对重整企业的债权性质、清偿比例和金额。
4.债权人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重整企业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清偿自己的债权。
破产重整期间未申报的债权,不用还了吗?
作者:郭亮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客户咨询】 郭律师,A公司欠我公司100万,2020年A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可直到2022年2月我才知道,当我们找A公司要钱时,A公司告诉我们,重整程序已经结束,你公司在法院重整期间没来申报债权,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