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谈谈海关进出口事务中,可以称得上是最值得关注的要素之一的完税价格。
提起完税价格,大家通常会发出疑问:什么是完税价格?是交完税的价格吗?NO,恰恰相反,完税价格是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也就是税前价格,是要交关税的计算基数。
税收是海关的重要职能之一,那么作为收税基数的完税价格自然也是有很高的地位,由于大部分的关税都是从价税,所以向海关申报时完税价格如果不准确或者发生错误,企业有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涉税风险。这篇文章,笔者主要想带读者们了解一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01、完税价格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一般以交易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即:
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02、完税价格的组成部分
(一)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即
成交价格=实付或应付价格+价格调整部分
实付或应付价格通常包括:定金+货款+尾款。
价格调整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2)买方负担的容器的费用以及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3)买方付出的协助费用。该部分费用主要是买方提供的: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等;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等;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制图等服务。
(4)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该部分费用包括买方为进口货物支付的销售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分销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特许权使用费。
(二)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此部分费用是进出口企业在申报中经常容易出错的部分,首先这部分费用的关键词是起卸前、运输相关。
判断的方法就在于费用的发生是否在货物起卸前、是否与运输相关。下面我用一个例子来把重点梳理清楚。
例:国内A公司从美国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海运进口一批货物,成交方式为CIF,请问以下哪些费用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呢?
1.货物从美国船运至中国的途中,在新加坡短暂停留,发生了仓储费用。此费用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吗?
答:需要计入,因为该笔仓储费用是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
2.买方购买了货物后,计划从美国船运至中国,根据自己的经营安排,在船运至中国前,在美国港口存储了一个月,产生了仓储费用。此费用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吗?
答:不需要计入,因为该笔费用是出于经营安排考虑产生的,不是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与运输过程无关。
3.如果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成交方式改为FOB,那么该批货物的运输费及保险费用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吗?
答: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运保费是指该货物运输到我国境内起卸前的全部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此部分费用无论是卖方支付还是买方支付都需要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4.B公司延迟交货,买方为了保证货物能及时运到,支付了运输加急费。此费用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吗?
答:需要计入,该运输行为是买方承担的,该费用构成了实付或应付价格的一部分,应计入完税价格中。
5.货物运至中国境内C口岸后产生的卸货费用及报关费用是否需要计入完税价格?
答:不需要计入,因为卸货费用及报关费用是货物起卸后才产生的,只有起卸前产生的费用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
03、完税价格申报不实会产生的风险及带来的后果
(一)完税价格申报不实面临海关行政处罚风险
从前文中可以看出,完税价格的构成要素较多,进出口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很有可能发生漏报的情况,实践中不乏因漏报运费、保险费而涉案的例子。也存在因报关人员粗心大意或是货主提供信息不齐全而将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漏报的情况。一旦发生上述情况,进出口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不仅要缴纳罚款,还有可能会影响企业信誉等级,给企业后续的进出口业务造成巨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二)低报货物完税价格涉及刑事犯罪风险
企业在申报价格时未按照实际的成交价格申报,而是进行低价申报,不仅涉嫌偷逃税款,而且会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旦罪名成立,进出口企业及相关人员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甚至可能是牢狱之灾。
《刑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实务中,企业在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时,因错误申报完税价格、故意低报完税价格受到海关调查,有的企业更是被定性走私而予以严厉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也因此获刑,教训可谓惨痛。实际上,对于货物进口销售应如何纳税,许多企业都存在政策盲点,甚至抱有侥幸心理。进出口企业应重视税务合规制度建设,避免违规操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海关涉税风险——完税价格你算对了吗?
作者:马越超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今天我们来谈谈海关进出口事务中,可以称得上是最值得关注的要素之一的完税价格。 提起完税价格,大家通常会发出疑问:什么是完税价格?是交完税的价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