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工伤认定范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其它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大家常说的“三工”。
而当伤害原因与工作无特定关系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关于这48小时,里面可大有学问,也广受争议。
案例简介
2020年2月,保安李某在岗期间突发不适送医抢救,两次手术后妻子和雇佣单位没有放弃继续抢救,多留40小时后院方宣布李某死亡。当年4月,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规定。区政府复议同样认为抢救超过48小时,最终决定予以维持。
李某连续工作的时间比较长,春节没有回家,连续工作了二十多天。突发不适之后入院做了两次手术。第二次手术之后,李某已经处于脑死亡的状态。一年多来,李某妻子吴女士起诉相关部门,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为第二次手术后李某处于医学上“脑死亡”状态,应该认定或视同工伤。区社保局和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在工伤认定中被称为“48小时条款”。
“48小时条款”有一个严格的法律标准,这种标准的刚性表述可以排除法律推理中的主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和任意裁量行为。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因为恪守“48小时条款”时间限制而引发道德风险的具体案件,使法律标准与伦理判断站在了天平的两端,需要裁判者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结合立法目的作出更具司法温情且恪守法律边界的解释,从而达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与控制行政权的双重目标。
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后认定,李某在接受第二次手术后处于医学上的“脑死亡”状态,出现该状态时,未超过48小时,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法院通过一种温情的方式,不单保证了死者家属的权益,同时也没有突破“48小时条款”的时间限制。
“48小时”之争由来已久,而且在法律实践中,已经有个别判决书突破了48小时的限制。2019年人社部曾就此问题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人社建字〔2019〕2号):因此,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日本的“过劳死”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鉴于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对于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渠道给予保障。确如您建议中指出,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存在矛盾和不足,实践中引发了一些分歧和问题。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和研究。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建议,我们将认真加以研究,并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等立法机关,在完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过程中予以参考。
2021年5月12日,最高检发布了5件关于工伤的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件就是48小时之外的死亡,最终认定为工伤的案件。
法律的适用与完善,一向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笔者相信,细化有关“48小时条款”的提议,将会被立法机关逐步提上议事日程。
工伤认定中的那“48小时”让人揪心
作者:王诏炜来源:海辉律师事务所

大家都知道,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工伤认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