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辩护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轻辩护意见

来源:锦论

文章摘要
摘要 2022年5月,被告人Z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其后委托锦略律师在一审阶段作为辩护律师介入。

摘要
2022年5月,被告人Z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其后委托锦略律师在一审阶段作为辩护律师介入。在检察院提起3年半至4年半量刑建议的情况下,锦略律师通过坚实的专业分析和积极的辩护工作,一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被告人具备自愿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的从轻量刑情节”等辩护意见,并最终调减刑期为有期徒刑3年。
【基本案情】
Z某入职培训机构后,在其工作期间虽然亦认识到从事的业务或涉嫌违法,但基于各种因素,未能及时离职,且由于其高管职务,不可避免的在会议过程中对相关工作作出概括性指示及跟进,虽然其并未从事具体的非吸业务,亦并未因此获取高额提成,奖金等非法收益,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Z某属于伙同他人以开设培训机构为名,面向学员群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余万,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仍以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辩护方案】
锦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了会见、阅卷等工作,迅速确立了“罪轻”的辩护策略,并与承办检察官、一审法官就属于“退赃还是自愿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被告人在一审阶段有权继续赔偿集资参与人额度”,“自首认定”等问题在庭上,庭下开展多次沟通,详细阐明辩护人意见,其后,法院采纳了如下辩护意见,调减了检察院量刑建议。
1.被告人主张对集资参与人进行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恰恰是法律所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明确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对被害人(集资参与人)进行赔偿与退赔退赃并非同一法律概念。本案起诉书中载明“Z某退赔X万元”定性错误,本案中Z某并不存在非法获益,没有从非吸犯罪中获得奖金、提成等,故不应认定为退赃退赔,实质应为Z某对被害人(集资参与人)进行赔偿。
3.被告人行为对造成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具备因果联系,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具备法律义务基础。如一审阶段不批准、接受被告人进行赔偿的请求,也与本案起诉书中检察院已接受“Z某等人退赔X万元”的做法相冲突。
4.被告人主张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悔过的表现,也有利于对被害人(集资参与人)权益进行弥补。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案件小结】
国家正逐渐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并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逐渐成为打击非法集资的“口袋罪”,市场主体如何有效防范入罪系基本前提,在以客观行为推导主观认知的证据认知逻辑下,参与人很难以不知相关法律规定,不知所为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抗辩,对于居高位、收入高、参与度深、从业期限长的当事人尤其如此,罪轻辩护中,退赃退赔或者自愿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的金额多寡对于量刑至关重要。
本案中,被告人Z某没有任何非法获益,故不应以退赃退赔情节进行评价,检察院法律适用错误;审判阶段法院对于接受被告人赔偿的动力不足,几经沟通,确幸得以完成部分赔偿,法律适用错误问题亦得以在判决中纠正。
【锦略贴士】
提示广大从业者,尽量熟识金融领域的监管规定,对于高奖金高提成高收入岗位保持警惕心理,类似领域的工作机会,可能不仅要考虑工资待遇,发展前景,更要有入职前的充分尽调,以期职业岗位合法合规;入职后,基于朴素常识判断有违法嫌疑的,一定要保存“无罪”、“罪轻”证据,经确认违法嫌疑较高的,应及时切割,隔离风险;一旦涉刑后,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毕竟同样的赔偿行为,在提起公诉前与提起公诉后,对量刑的影响便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酌情考虑”的差别,赔偿额度、比例以及赔偿的最高性价比等疑虑,刑辩律师可基于经验提供更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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