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6日志丹法院受理了原告王华诉被告张丽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
审理查明的基本案情:被告张丽与被告李军系夫妻关系,因周转需要2018年4月17日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万元,并由原告丈夫通过微信向被告张丽转账1万元。被告张丽向原告王华出具借条1张并约定了月息1.5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李军未在借条上签名。此后被告张丽未偿还利息和本金,原告遂将被告张丽及其丈夫一并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还本付息。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借款系夫妻双方合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的证据,且约定的利息高于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故最终法院判定张丽承担还款责任,并按年利率15.4%(2020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支付利息。(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可认定夫妻债务有以下三种情形:
1、需要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未签字一方追认(也要签名确认);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日常生活需要所付债务(柴米油盐酱醋茶等生活必需,购买奢侈品、旅游等等一般均不能认定为日常生活需要);
3、债权人(放款人)有证据证明(这里的证据需要主张权利的进行举证,证据形式符合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形式)该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没有证据,仅凭陈述对方不予认可无法获得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可约定借款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借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保护上限,本案中原告11月26日起诉,当月的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故其利息的支持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15.4%。
夫妻共同债务你了解多少?
作者:姚小林来源:志丹法院

2020年11月26日志丹法院受理了原告王华诉被告张丽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