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纠纷中的平台责任与合规策略——基于司法实践视角的探讨

来源:大数据法律研究

文章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和无边界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日 益增多,给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和无边界性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日
益增多,给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网络平台责任的合理界定,不仅关系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影响着网络平台的运营和网络空间的治理。本文将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网络平台在侵权纠纷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一、法律依据
网络侵权是指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往往会涉及到对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侵害。在网络侵权事件中,网络平台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提供者,网络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网络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扩大,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响应并处理权利人的合法投诉、对涉嫌侵权的内容予以删除或屏蔽等。如网络平台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可能会因侵权损害的扩大而承担连带责任,面临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网络平台相关义务的主要规定如下表所示。

二、网络平台责任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用户利用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平台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就扩大的损失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通知—删除”规则
由于网络信息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技术层面上难以实现对用户行为的实时监控。因此,《民法典》引入了“通知—删除”规则,提供了一种平衡权利人保护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机制。根据该规则,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网络平台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网络用户存在侵权行为
“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如果网络用户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平台亦无需承担网络侵权责任。以(2022)京04民终193号案为例,A公司经营者认为网络用户的评论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使得其名誉受损,便通知经营管理该点评网站的B公司对涉案评论进行删除,并要求向其披露 “差评”用户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等注册信息。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客观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鉴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评论构成对A公司名誉权的侵害,B公司无需删除有关评论,也不用披露网络用户个人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在处理侵权通知时应执行的审查标准。不同权利侵害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且侵权可能性的评估也与平台自身的审查能力相关。在(2020)沪01民终4923号案中,法院认为平台对于“初步证据”的判断采用“一般可能性”标准较为合适,即排除明显不构成侵权的侵权通知,以一般判断能力相信可能存在侵权即可。这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平台进行深入的调查或作出复杂的法律判断,而是以一个合理的、一般人士的判断基准来认定是否存在侵权可能。
2. 权利人做出有效通知
在“通知—删除”规则下,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进一步明确“通知应当包含:(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侵权通知只有符合上述法定要件,才能构成“有效通知”,如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这些要件的常见疑问,我们整理了一些案例进行阐释。

问题

裁判结果

案号

内容

权利人信息是否完善

上诉人向腾讯公司邮寄的《律师函》的内容,在未附有授权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无被侵权人的联系方式(依通常理解,联系方式应包括被侵权人的住址、通讯地址以及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及基本身份信息,并未满足有效通知的条件。

(2019)湘01民终6042号

是否提供权属文件

某公司发送的涉案通知内容包括了作品缩略图、作者身份、某公司经授权获得独占使用权等权属相关初步证明材料,以及要求删除的涉案文章链接等,构成有效通知。

(2023)京73民终1793号

原告未提供权属人身份证照片信息、委托授权书、举报链接等材料,未能举证证明其有效通知被告公司删除涉案短视频

(2021)京0491民初6162号

是否提供能够定位侵权内容的有效链接

原告向被告邮寄的告知函中仅提供了作品名称,并未提供具体侵权链接。涉案作品是传统戏剧剧目,有关视频数量众多,仅通过名称难以确定是否侵犯涉案作品,原告的告知函并未列明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不足以使被告能够准确定位侵权内容。

(2019)豫知民终230号

原告以投诉函的形式向北京豆网公司发送的通知虽未提供网络链接,但提供了发表侮辱性言论的网络用户的昵称,考虑北京豆网公司提供服务所应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考虑涉案言论均为短评,客观上对北京豆网公司搜寻、核实投诉内容不构成障碍,属于有效通知。

(2020)京04民终5号

形式

是否通过指定渠道通知

【观点一:应按照公示渠道通知】

原告主张其通过电话进行投诉。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第2.9条,用户应参考抖音侵权投诉指引规定进行投诉。侵权投诉指引显示抖音app设有投诉入口,也可以向侵权投诉邮箱jubao@douyin.com进行投诉。因此原告电话不是有效投诉渠道。

(2022)京0491民初3021号

【观点二:可通过其他渠道通知】

被告虽设置有专门的投诉邮箱,但权利人通过其他方式向其发出邮件亦无不可。本案中,原告发出的告知函的邮箱系被告公司法务部员工邮箱,被告认可其已收到相关通知,通知内容符合其他要件,故构成有效通知。

(2021)粤06民终12901号

注意

认定有效通知 还 应综合考虑权利类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能力以及平台性质 。以(2019)最高法民申5971号案为例,阿里巴巴公司主张,对于涉及专利侵权的投诉,有效通知应达到侵权警告函的标准,要求所涉信息详细充分,包含涉嫌侵权的具体信息。但法院认为,只要通知载明了权利人的基本信息、权利凭证、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就构成有效通知。

3. 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
在“通知—删除”规则下,网络服务者对于网络侵权行为并非只负有删除义务,而是负有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义务。这里的“必要措施”,一般是指能够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的措施。结合《民法典》以及司法实践案例,法院对于“必要措施”的判断,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实现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
必要措施的核心目标在于有效遏制网络侵权行为,其执行力度应与制止侵权行为的需求相适应。在(2021)京0491民初7379号案中,原告发出通知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不实言论,并采取技术手段禁止传播。涉案言论在短时间内位居平台热榜第3名,引发较大关注,但被告仅采取发布“实名声明”的方式,而未对涉案言论进行删除、屏蔽或断链处理等实质性措施,欠缺合理性,无法有效遏制涉案言论的传播,将给原告带来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后果。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应对侵权行为。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性质
当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时,必须考虑其服务的性质。例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处理侵权投诉时,可能需要采用移除移除、屏蔽侵权链接的措施;而短视频平台可能需要删除侵权内容、禁止违规账号或实施内容过滤、拦截等措施[1]。不同服务平台依据其服务特征采取的措施会有所不同,以确保既有效应对侵权行为,又不会对合法使用造成不当影响。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水平及成本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网络平台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时,需综合考虑当前的技术发展水平,以技术上能够实现,合理且不超必要限度为宜。
司法实践中,(2020)京73民终155号案的审理就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基于其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积极采取其他合理措施,例如通过屏蔽制止用户分享侵权链接。对于百度公司而言,其具备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要的信息管理能力等条件。案件中涉及到的MD5值校验、视频指纹比对、关键词屏蔽等,均是能够辅助实现制止侵权链接分享的技术手段,且均系较为成熟并为业内所广泛使用的常规技术。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会对百度网盘用户的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因此,百度公司应采取屏蔽措施,以防止用户通过链接分享侵权作品,从而遏制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二)“知道”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如果被侵权人能举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不发出侵权通知,直接要求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目前,法院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考虑的因素包括:(1)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3)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4)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5)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6)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7)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在上海松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案件中,李某将未成年人的私密照片和视频上传至某知名网络视频APP,而该平台未能及时采取行动。法院认为,这些信息明显构成侵权,审核难度并不高,且已公开发布多日,发现并处理此类信息并非难事。作为全国知名的头部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具备充分的审核、信息管理能力及技术可能性。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应当知道”李某的侵权行为,但未能及时处理,因此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规建议
2023年8月10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颁布了《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为网络平台处理侵权信息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框架。紧接着,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强化对网络侵权信息的监管。各地网信部门积极响应,相继出台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如《上海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指引(试行版)》和《北京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指引》,为上述规范的落地提供指引。
目前,各大网络平台都开通了被侵权人投诉渠道及设立相关的投诉规则,常见的投诉方式涵盖了线上投诉窗口,允许用户直接在平台上提交投诉;电子邮件途径,使得用户可以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发送详细投诉信息;以及工单填报系统,让用户能够了解投诉进度和结果。例如,小红书平台设立了专门的权利保护中心,通过该中心,权利人可以提交平台上笔记或商品有关的侵权投诉。

(来源:小红书官方网站 https://ipp.xiaohongshu.com)
为了强化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并有效应对网络侵权信息,企业可采取下列合规策略。首先,企业需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并统一受理处置标准,确保侵权信息处理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其次,应设立清晰的侵权信息举报渠道,如线上投诉窗口,以便用户能够便捷地提交举报。此外,企业应定期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以增强他们的审核判断能力和处理举报业务的效率。同时,根据《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的规定,网站平台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全过程,留存全量数据不少于六个月。总之,网络侵权信息的有效处理依赖于企业内部的高效管理和对外的透明沟通,这不仅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网络平台的稳定运营,共同促进网络环境的良性发展。
[1](2021)渝01行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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