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刑事国家赔偿—以外国人A被不起诉案为例

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刑事国家赔偿也叫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赔偿不仅通过赔偿的方式弥补了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遭受的损害,而且对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起着重要的评价与监督职能。

刑事国家赔偿也叫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赔偿不仅通过赔偿的方式弥补了赔偿请求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遭受的损害,而且对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起着重要的评价与监督职能。由于刑事赔偿的程序和内容较为繁杂,且相对方为国家司法机关,实践中不少适格的赔偿请求人并不重视这一权利,或因为各种原因放弃行使这一权利。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笔者办理的外国人A成功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分享申请国家赔偿的相关经验。
一、案例:
A是外国人,因涉嫌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后以涉嫌抢夺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笔者介入本案后,经过会见A和查阅案卷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遂提出A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月31日依法对A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当日释放。
不起诉决定作出一段时间后,A决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并继续委托笔者代理其申请国家赔偿。笔者在收集齐全相关证明材料,撰写国家赔偿申请书后,代A正式向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2019年3月18日,深圳市福田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A符合国家赔偿的要求,决定支付A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共计51253.20元。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案例中,A因为涉嫌犯罪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赔偿的条件。那么,在刑事案件中,还有哪些情况可以获得国家赔偿呢?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指出,这里的“不起诉”,不包括绝对不起诉(不含没有犯罪事实)、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因刑事和解不起诉这几种不起诉类型。
3、再审改判无罪,原判自由刑、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5、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在下列情况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即,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精神病而被认定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即使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确认符合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后,下一步就是找到具体求偿的单位,即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案例中,涉及到的办案单位有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检察院两个单位。A的情况属于被逮捕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则为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
其他情形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总结如下:
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涉及对公民财产的违法处置或对违法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的,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材料准备
前述赔偿范围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属于实体范畴的内容,申请国家赔偿需要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份材料。案例中,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规范要求,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国家赔偿申请书(原件);
2、不起诉决定书(收复印件,验原件);
3、释放证明(收复印件,验原件);
4、身份证、护照(外国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验原件);
5、委托律师代理,需提供委托手续: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6、收款银行卡(复印件,需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外国人如在华无法办理银行卡,需提供情况说明,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具体以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书对赔偿申请十分重要,落笔的重点应放在申请事项和事实理由这两部分。其中,申请事项是申请人所求偿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义务机关会根据文书中申请事项所列明的申请赔偿金额,来决定赔偿与否或赔偿的金额。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例,虽然并不是每一个国家赔偿案件都会支持这一赔偿事项,但若在申请文书中没有提出,则赔偿义务机关则会直接忽略对这部分赔偿事项的审查。
五、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根据所侵犯公民权利的不同,有不同的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以案例中的A为例,A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直关押在看守所,人身自由受到了侵犯。对人身自由侵犯的赔偿,以赔偿金为主要的赔偿方式;同时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与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自由赔偿金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度为284.74元)。A失去人身自由日应如何计算呢?依据是刑拘证和释放证明书,刑拘证认定羁押起算日,释放证认定羁押终结日。A的刑拘证上记载刑拘的日期为2017年8月5日(刑拘当日不计在内),释放证明书上载明释放的日期为2017年9月8日,即需要赔偿的天数为180日。因此,A应当得到的人身自由这部分的赔偿金为180日乘以284.74元,共计51253.2元。
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一般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决定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非财产责任方式或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财产责任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没有固定的计算标准,一般应当根据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作为考量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一般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因此,在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既不可毫无依据漫天要价,也不可因为求偿难度大而予以忽略,而是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的方式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大小。
除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以外,实践中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赔偿种类,比如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等。这些赔偿种类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上均有介绍,囿于篇幅,在此不赘述。
六、国家赔偿的程序与救济
各方面的材料准备齐全后,笔者就和A一同前往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控申窗口递交材料。工作人员会先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如果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则会列明后要求补充。由于我们前期准备工作比较充分,材料的初审一次性就通过了。工作人员与A核对了身份、案件及收款账户的信息后,便收下了材料,通知我们耐心等待消息。一个月过后,我收到了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沟通电话,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我协商,称这一项可能不予准许。由于早先就知道这部分赔偿申请难度较大,所以与当事人A沟通后,便同意了检察院的意见。过了一周左右的时间,检察院的赔偿决定书就下来了,A也很快收到了这笔赔偿款。

代理A进行国家赔偿申请的整个过程比较顺利,因此没有碰到太多阻碍。但实践中个案差别很大,情况也不一样,所以我们也需要了解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国家赔偿的程序和相关的救济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首先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在法定幅度范围内进行协商。不论最后是否决定赔偿,都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期限、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日或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无需经过复议,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或者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由此可知,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才设立赔偿委员会,由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的事宜进行最终裁决处理。赔偿委员会在审核符合立案条件后,即可处理赔偿申请人的赔偿请求。
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果原生效的赔偿决定确实违法,经本院院长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也可以履行监督职责。
七、结语
刑事赔偿是对刑事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的一种否定性评价,通过这样的否定性评价,可以促使各级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更审慎、妥善行使手中的公权力。一个积极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刑事赔偿制度,不仅能弥补对赔偿请求人的损害,更能从制度上倒逼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因此,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是符合刑事赔偿要求的请求人,都应当鼓励他们积极行使刑事赔偿请求权,通过每一个赔偿个案,促进社会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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