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作品的下载地址主动链接到未经授权的网站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一审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经知名作家温瑞安授权,获得了其创作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被告江汉油田教育集团未经授权,在其官方网站中提供涉案作品的阅读与下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案情简介:一审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经知名作家温瑞安授权,获得了其创作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被告江汉油田教育集团未经授权,在其官方网站中提供涉案作品的阅读与下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网站上的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公证费;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被告江汉油田教育集团辩称:第一,涉案作品版权页署名与公证书所附温瑞安的身份证不一致,存在矛盾,不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的温瑞安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二,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就涉案作品实施了被诉的在线阅读和下载行为。其提供的是链接服务,适用避风港原则。第三,被告认为常州易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易盟公司)系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依法应当追加。第四,被告是事业单位法人,被告的网站是政务信息网站,被告的网站没有进行任何商业化运营,所有支出为财政拨款,网站没有任何收费。综上,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所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院经过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及合理支出一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江汉教育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确定的裁判要点;
1、对于链接服务提供者,如果是通过合同,以及其它合作关系主动将涉案作品的下载地址链接到第三方网站,设链者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对被链接作品是否获得权利人许可予以审查,如无法证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将被认定存在过错。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
2、明确了依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江汉油田教育集团虽然通过身份通网站,查询到全中国有44位温瑞安,但并未有人对涉案作品提出权利主张,所以认定向原告出具授权书的温瑞安为作者。
3、网站的制作者被连接网站内容的提供者并非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必要共同被告。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附: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1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住所× × ×
法定代表人余祖雄,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简称油田教育集团)因与被上诉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知)初字第506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油田教育集团的委托代理人邓勇、林蔚,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文在线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称:中文在线公司经知名作家温瑞安授权,获得了其创作的作品《四大名捕会京师》、《大侠传奇》、《将军的剑法》、《少年追命》、《少年铁手》、《布衣神相》、《朝天一棍》、《惊艳一枪•伤心小箭》,《温柔一刀•一怒拔剑》、《白衣万振眉》等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并可以自身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包括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在内的相关权利。油田教育集团未经授权,在其官方网站中提供涉案作品的阅读与下载,涉嫌侵权的字数为531 0千字。该行为侵犯了中文在线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油田教育集团:1、停止侵犯中文在线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删除网站(网址为www.jhjyjt.cn)上的涉案作品;2、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531000元及公证费15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油田教育集团向一审法院辩称:第一,涉案作品版权页署名与公证书所附温瑞安的身份证不一致,存在矛盾,不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的温瑞安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中文在线公司证据中公证书附注注明文件仅限于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文件之用,该公司文件名称与原告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故不能证明中文在线公司获得合法授权。第二,中文在线公司不能证明油田教育集团就涉案作品实施了被诉的在线阅读和下载行为。侵权公证书显示进入下载页面时,该下载页面的网址已经不再是www.jhjyjt.cn,而是直接显示IP地址58.216.165.94,经查询该IP地址所对应的网络服务器的位置位于江苏省常州市电信,而被告门户网站所对应网络服务器位置位于湖北省潜江市电信。这证明涉案作品不是源于油田教育集团的门户网站所对应的网络服务器,而是来自于第三方的网络服务器。故中文在线 公司不能证明油田教育集团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第三,油田教育集团认为常州易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易盟公司)系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依法应当追加。第四,油田教育集团是事业单位法人,其网站是政务信息网站,没有进行任何商业化运营,所有支出为财政拨款,网站没有任何收费。综上,油田教育集团认为中文在线公司主张的所有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油田教育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作品《四大名捕会京师》,封面载明(台湾)温瑞安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3月第1版,1995年3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450千字,定价27元;涉案作品《大侠传奇》,封面载明(台湾)温瑞安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12月第1版,1995年12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300千字,定价28.8元;涉案作品《将军的剑法》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6年4月第1版,1996年4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440千字,定价29.8元;涉案作品《少年追命》封面载明(台湾)温瑞安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3月第1版,1995年3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650千字,定价42.8元;涉案作品《少年铁手》封面载明(台湾)温瑞安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3月第1版,1995年3月第1次印刷,字数340千字,定价26元;涉案作品《布衣神相》封面载明(台湾)温瑞安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6年4月第1版,1996年4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650千字,定价44.8元;涉案作品《温柔一刀•一怒拔剑》封面载明(台湾)温瑞安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6年4月第1版,1996年4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680千字,定价46.8元;涉案作品《朝天一棍》封面载明(台湾)温瑞安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6年4月第1版,1996年4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480千字,定价34.8元;涉案作品《白衣方振眉》封面载明(台湾)温瑞安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12月第1版,1995年12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490千字,定价34.8元,涉案作品《惊艳一枪•伤心小箭》封面载明(台湾)温瑞安著,版权页载明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1996年4月第1版,1996年4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830千字,定价56.8元。
2012年1月,温瑞安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为:现授权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称中文在线)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许可他人合法使用上述权利;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授权作品上述著作权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根据需要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行使包括上述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授权期限自2011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止。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期限截止至案件结案。授权作品目录中包含上述涉案作品,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吴慧思对上述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认证,公证认证书上同时载明附注:此文件仅限用于北京市的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文件之用,附件有温瑞安之香港身份证复印本和著作者信息备案表。同日,温瑞安(甲方)与中文在线公司(乙方)签订《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为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当数字版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经查,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9日,中文在线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如下:在浏览器的地址拦中输入http://www. jhjyjt.cn,进入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网站;点击该网站首页底部的“向阳小学”,进入江汉油田向阳小学网站,该网站网址为www. xyxx.jhjyjt.cn,点击该网站右侧的“电子图书”,进入相关页面,该页面显示“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数字资源网”,网址显示为www.jhjyjt.cn;在该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涉案作品“大侠传奇”,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页面显示的搜索结果均标注“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数字资源网”;此时页面网站网址仍为www.jhjyjt.cn,点击搜索结果进行下载,作品下载时页面网址和下载后页面网址均为58.216.165.94;按照上述步骤在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其他涉案作品的名称,并对作品进行下载,下载时和下载后的页面网址亦均为58.216.165.94;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jhjyjt.cn”的备案信息,显示其主办单位为油田教育集团。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 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012号公证书。一审庭审中,油田教育集团对上述公证过程中下载的数字图书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十部涉案作品的内容一致性予以认可。一审程序中,中文在线公司认可涉案网站上已经删除涉案作品,故在本案中不再主张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油田教育集团团(甲方)与常州易盟公司(乙方)签订《网站制作协议书》,约定:乙方遵照甲方要求,按照《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网站设计制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网站》的设计开发,并负责网站的安装、调试、培训、维护,保障甲方能够正常使用网站;《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是网站建设、验收的依据;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 4年10月31日。《方案》中载明教学资源内置了学科资源、电子图书、视频点播、教育论文、多媒体素材、常用工具下栽等六大类型,初始已经提供了近500个GB的资源。常州易盟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安数码城首期A幢六层609号房。
经油田教育集团在网络上查询,域名为www.jhjyjt.cn网站的IP物理位置在湖北省潜江市;IP地址为58.216.165.94网站的IP物理位置在江苏省常州市。油田教育集团提供了涉案网站的后台日志,其中记载2015年4月17日,IP地址为180.116.45.97的网站曾经进入被告网站服务器进行了后台操作。经油田教育集团在网络上查询,IP地址为180.116.45.97的IP物理位置在江苏省常州市。
另查,中文在线公司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 一中民终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中认定温瑞安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认定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文在线公司另提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4)厦民终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中认定中文在线公司的曾用名为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再查,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 5 0 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涉案作品的版权页署名情况,本院认为,温瑞安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中文在线公司经温瑞安授权,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且中文在线公司发现侵权行为的时间处于中文在线公司的授权期限内,故中文在线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因中文在线公司的企业名称曾进行过变更,且既有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温瑞安系涉集作品的权利人,并认定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对油田教育集团关于中文在线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依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查询结果,涉案网站(网址为www.jhjyjt.cn)系油田教育集团所有并管理的网站。油田教育集团与常州易盟公司签订《网站制作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常州易盟公司按照油田教育集团的要求,为油田教育集团提供涉案网站的设计开发,油田教育集团认为常州易盟公司系第三方网站的经营者,故认为被控侵权行为系常州易盟公司所为,并要求追加常州易盟公司为共同被告。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在涉案网站可以通过搜索的方式子以显示,虽点击下载涉案作品时网页跳转到第三方网站,但此种跳转方式系油田教育集团主动将涉案作品的下载地址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对于该种具有合作关系的主动设链行为,油田教育集团应对被链网站上的作品是否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予以审查,现油田教育集团无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油田教育集团无证据证明第三方网站上传涉案作品取得中文在线公司的许可,故油田教育集团存在“应知”的过错,应对被控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常州易盟公司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且中文在线公司不同意追加常州易盟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故一审法院对油田教育集团追加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
鉴于涉案网站已无涉案作品,故中文在线公司放弃要求油田教育集团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将综合作品的知名度、油田教育集团作为事业法人、作为教育机构所存在的主观过错、作品的使用目的等情况酌情确定。关于中文在线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用,本院子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判决油田教育集团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及合理支出一千五百元,驳回中文在线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油田教育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提交的授权文书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存在重大错误,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被上诉人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专有使用权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涉案作品署名为“台湾温瑞安”但被上诉人提交的授权公证书及合作协议公证书所附的是“温瑞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被上诉人所举证据明显不一致。其次,被上诉人提交的授权文书中被授权人的名称与实际情况不符。最后,被上诉人提供的授权文书并未包含涉案作品《白衣方振眉》的授权。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涉案作品存在“应知”的过错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三、一审判决认定常州易盟公司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并未准许上诉人追加被告的请求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四、本案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一审判决未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一、二审所有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中文在线公司同意一审判决,认为油田教育集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在诉讼中,油田教育集团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相关网址查询证据。
另查,在温瑞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作品目录一栏包括白衣方振眉剑试天下、龙虎风云、试剑山庄、长安一战、落日大旗、小雪初睛。
又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58.216.165.94”的网站地址,无法确定其主办单位和网站名称,亦无法确定其与江苏省常州市是否存在某种与本案有关的特定联系。且在地址栏中输入“58.216.165.94”的网址,无法直接打开网页,油田教育集团对此亦表示认可。
再查,被上诉人的名称于2015年8月28日又变更为“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涉案作品公开出版物、(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00923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8047号公证书、(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01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网站设计制作方案》、《网站制作协议书>、相关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在本案一、二审程序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涉案作品封面上作者姓名的署名均为“温瑞安”,但油田教育集团主张涉案作品署名为“台湾温瑞安”,而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及合作协议公证书中的“温瑞安”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据此认为涉案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温瑞安”并非授权书及合作协义中的授权方“温瑞安”。对此,本院认为署名“台湾”二字所要表示的是作者温瑞安本人曾生活过的地区。若“台湾温瑞安”与“香港温瑞安”实为两人,油田教育集团并不难于就此举证,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油田教育集团关于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授权文书中被授权人名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主张,本院对此认为,在温瑞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现授权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称中文在线)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版权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授权期限自2011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止”。在温瑞安(甲方)与愿告中文在线公司(乙方)签订的《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中亦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授权期限内已进行证据保全的维权案件,维权工作期限截止至案件结案。虽然附注中载明此文件仅限用于北京市的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文件之用,但是中文在线公司即是由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日经核准变更名称而来,结合授权书正文的授权情况、合作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其他法院在先生效判决所查明的相关事实,在没有明确反证的情况下,上述瑕疵并不足以否定授权的有效性。一审法院认定中文在线公司获得涉案作品作者温瑞安的授权并无不当,油田教育集团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油田教育集团关于授权文书并未包含涉案作品《白衣方振眉》的授权的主张,本院对此认为、在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所列授权作品目录中已包括“白衣方振眉剑试天下、龙虎风云、试剑山庄、长安一战、落日大旗、小雪初晴”一栏。油田教育集团如果认为涉案作品中的《白衣方振眉》与授权作品并非同一部作品,完全可以通过提交二者内容对照等证据加以否定,但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油田教育集团是否侵犯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对此人为,结合在案证据可知,进入油田教育集团涉案网站后,虽然涉案作品下载时页面网址和下载后页面网址均为58.216.165.94,但是该域名并非以网络用户可以直接正常登陆访问的常规网站形态出现,不是通过正常链接所能自由跳转网站的网址。加之本案所涉被控侵权行为系油田教育集团基于履行其与常州易盟公司签订的《网站制作协议书》的行为所致。所以,油田教育集团的被控侵权行为并非能够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避风港”原则的链接服务。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网址58.216.165.94所对应网络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在被控侵权行为期间系经过涉案作品权利人合法授权的。因此,油田教育集团认为其被控侵权行为只是链接到第三方网站因此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且并未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一审法院酌酌情确定油田教育集团赔偿中文在线公司经济损失数额及合理支出费用,亦无不当。
关于油田教育集团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常州易盟公司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并不准许其追加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本院对此认为,常州易盟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且提起本案诉讼的中文在线公司不同意追加常州易盟公司为本案被告,故一审法院对油田教育集团追加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亦未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二十五元,由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两千元(已交纳),由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负担七千一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八十七元五角,由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庶伟


审 判 员 张晰昕


审 判 员 周丽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梦玲


书记员 赵延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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