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误会惹纠纷,人民调解化干戈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5月20日,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平西社区民警中队调解室接收到平洲平西辖区民警中队移送调解的一宗治安纠纷案件。本期讲述此宗因醉酒产生误会而引起的纠纷。

2021年5月20日,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平西社区民警中队调解室接收到平洲平西辖区民警中队移送调解的一宗治安纠纷案件。本期讲述此宗因醉酒产生误会而引起的纠纷。
一、案情回顾
2021 年5月15日21时30分,陈某在桂城某酒店门口招唤安某为陈某一行5人(两辆汽车)代驾,安某同时叫来李某为陈某的朋友代驾,双方上车后,陈某与安某并未协商两辆车的代驾劳务费。2021年5月15日21时43分,双方到达平西某写字楼地下车库后,安某要求支付两辆车的劳务费130元,陈某的朋友用微信支付了安某劳务费130元,期间陈某误以为一辆车的代驾劳务费为130元,陈某与安某因此发生口角,陈某用拳头打伤安某左耳,随后安某报警。
2021年5月20日,民警通知双方就此事到佛山市南海桂城街道治调委驻平西社区民警中队调解室进行调解。
二、调解经过
调解员受理此案后,向办案民警简单了解纠纷过程,并研究民警转交的有关材料,例如双方的笔录等资料,在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于纠纷中双方的行为,以及纠纷性质的认知,据此大致了解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
调解员从安某的口中知悉陈某先动手打人,将其头部耳朵部分打伤,安某认为是陈某的过错,因此向其请求赔偿此次事件所花的医疗费。
然而另一方陈某则认为当时自身喝醉了,情绪比较激动,神志不清,只是不小心碰伤安某,所以不愿意承担安某向其主张的全部的医疗费用,并且从其谈话的言语和态度中反映其未认识到自身错误。
双方因此争执不休,各执其词,调解员见状,便运用“明之以法,析之以理”的方法,首先向陈某进行教育,指出陈某不能用醉酒当借口豁免自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因为陈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出手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后再通过与安某的对话了解到原来当时陈某的朋友支付的130元已经是两辆车的劳务费而不是一辆车,但当时陈某的情绪激动并且言语不当,来不及向他释明便争吵了起来。经过耐心解释和反复沟通,通过于法、于理、于情,对当事人进行思想和行为上的教育,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共识。
三、处理结果
经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陈某向安某支付医疗费作为本次纠纷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费用;
2.安某与陈某互谅互解,相互赔礼道歉;
3.在陈某依照本协议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次纠纷自愿放弃与本案纠纷相关的权利,今后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四、案例点评
本案的饮酒者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熟悉醉酒的后果,放任自己过量饮酒产生损害后果,属于故意的原因自由行为,以醉酒为由是不能逃避自己的责任。陈某发生纠纷除了当时冲动以外,还有不懂法的原因,所以调解员除了化解双方矛盾外,还需要做普法宣传。让当事人知道哪些行为会违反法律并告知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真正令本次调解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同时告诫双方在他人饮醉的状态下不应与对方硬碰硬,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条件下再和对方沟通,不要意气用事,更不要激怒对方,促使消除误会和抵触心态,避免醉酒者情绪失控升级矛盾,引起纠纷。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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