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引言
良好的恋爱与和谐的婚姻关系不仅可以让人感受到人生的美好,而且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安定也有很大的作用。社会与法律都在从各自的角度尽可能维护每一份纯真的感情,但毕竟所有的法规和常理都有自己的局限性,婚姻法律重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及人身关系权利,社会道德只能起到辅助熏陶作用,一旦当事人自己把控不住也容易让感情婚姻中出现很多不该出现的问题。我们现在在日常生活中,依然能够时常听到很多类似于被包养出轨偷情一夜暴富等等字样的新闻。因包养这样的形式签订的各种协议,进而产生各种金钱利益往来纠纷,又会有怎么样的法律风险?
贰、案例分享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 年5月19 日,原告张某男与被告张某女订立《双方协议》,约定张某男借给张某女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房产,张某女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某男的情人,如果张某女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某男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某女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同年11月27日,张某男与张某女再次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张某男已经出资70 万元,以张某女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某男支付。张某女自愿做张某男的情人,如果张某女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某男已经支付的 70 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某男提出解除与张某女的情人关系,则张某女有权不退还张某男已经支付的 70 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某女不得生育。
2009年2月9日,张某男将张某女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张某女归还借款70 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男与张某女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某男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某男要求张某女返还已支付给张某女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女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男的起诉。
叁、律师点析
01、基础定义
按照百度百科定义包养即基于经济交易的交往关系,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为了钱形成交往关系,以金钱的寄予和索要建立的关系。包养协议系包养人与被包养人签署的计划性协议,此种协议一般与与社会伦理相悖。
02、案件分析
本案例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但其本质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故对本案的处理应当综合考虑法理与情理等因素,不能以简单的民间借贷进行处理。一审法院从法理出发认定张某男与张某女之间的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德相冲突,判定该协议无效,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有道理的。但是这样的判决从具体的案件情况出发来看,对被告来说确实是不公平,被告与原告的行为确实是违反社会公德的,合理的判决应当对其双方都做出合适的处理。一审法院单方面处罚被告让被告返还所有的欠款明显是对原告的偏袒,这样过分保护原告的利益,不但有违公平正义,而且很容易助长社会上跟原告一样的人的气焰。因此中院在受理后中综合考虑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之间的具体情况,最终才做出了双方所欠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因此做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男起诉的裁定。此案也是警醒所有人,应当洁身自好不要做类似这样违背社会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于人于己都是没有任何好处的。
肆、小结
包养不仅仅容易产生很多不好的社会影响而且对当事人来说一旦暴露则必然产生负面的社会评价,此外如果包养协议的包养人已有家室,这就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权无权处分问题。
大量的实际案例显示,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为包养他人而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持否定评价态度的,大多数情况如果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被包养人返还财物诉讼都会认定包养人对被包养人单方赠与行为无效。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社会风气推动社会公德有序发展进步。因此在此再次警醒所有人要深刻知道被包养存在的法律风险。想要的东西要靠自己的努力一点一滴的去获得,毕竟通过走捷径的方式虽然能够快速得到一些东西,但是来的快走的也必然快,其间法律风险巨大,被包养人最终不仅会血本无归,还可能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评因包养协议产生的金钱借贷纠纷问题
作者:冯亮来源:红邦律师事务所

壹、引言 良好的恋爱与和谐的婚姻关系不仅可以让人感受到人生的美好,而且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安定也有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