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简要意见要点

来源:金融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

文章摘要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监管规则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及其法律责任。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牵头,邀请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实务部门专家,以及高等院校学者、智库专家、行业与企业界代表等,于2022年1月9日举办专题立法研讨会。
作者受邀发言,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提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需考虑所谓地方金融组织的规范经历的历史背景的变迁。例如对小贷、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在金融领域作用的认识在变化,从10年前的鼓励扶持金融创新到现在的处置风险隐患和发展并重;互联网金融在过去十年中的起伏;私募基金的发展和保理等行业的发展;以及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日益深化及影响等。
2.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目标。条例是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赋予地方政府监管此类组织的权力,还是也要让地方政府承担更多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职责?条例草案中第四条提到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需要明确,是否本地注册的持牌金融机构都在其中?如是,则地方政府的责任非常之重。
3.需要权责一致,确保操作性和可行性。构建新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分工,需要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同时,在人财物等资源上全面配套,避免形成无法操作的困境。
4.需要立法的专业性和实践性相结合。草案的附则赋予了很多地方政府的职责,如果需要规定,很多应属于正文内容。此外要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投资公司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公开传播募集资金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须经批准的金融业务的规定,以及规定开展私募基金、各类金融产品代销、金融投资咨询等金融业务的投资公司,应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无法取得业务牌照或完成登记备案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限期清理规范。此处对投资公司的界定缺乏市场和法律共识,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恐怕也过于具有挑战性。
5.地方金融组织的跨区域展业的标准需要避免一刀切。草案留有余地,未来制定具体规则时需要注意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具有自身特点。
|来源:作者2010年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时承担的相关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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