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放弃证据鉴定申请后,对该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证据未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仍然应该根据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情况、客观状态等,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不能直接以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而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
【最高法院法官著述】
本案中典型问题在于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对方对其真实性产生质疑并且未做鉴定的情形下,法官是否要一概否认其真实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都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和判断,才能用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材料类型之一,当鉴定机构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做出鉴定结论后,仍然需要人民法院对该结论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虽然由于当事人未及时交纳鉴定费导致鉴定机构对硕星公司提交的重要证据之一沈怀胜的工作笔记未做鉴定,但未做过鉴定并不当然意味着该工作笔记的真实性就被否定,法院仍然可以通过审查该工作笔记所记载的内容,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并根据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情况、客观状态等情形,综合判断该工作笔记的真实性。可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的判断不应当以是否做过鉴定作为判断标准,因为归根结底鉴定结论也需要经过法院审查后才能确定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秦元明:《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载《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7~1128页。
二. 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
再审申请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定结论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鉴定程序合法,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鉴定结论,一般可以作为法院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当事人提出质疑时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形式。作为具有重要诉讼价值的鉴定结论,必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对于鉴定程序合法,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鉴定结论,一般可以作为法院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具体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实质性审查判断仍是法官是否采信鉴定结论的前提,否则无异于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权让渡于鉴定机构。中国法院对涉及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在辛波特、采耀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合理质疑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未采信泰国警察总署出具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
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是否有权申请鉴定
申请再审人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被申请人赵劲霖等、原审第三人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案件需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委托对植物新品种的同一性进行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由于本案的处理结果对奥瑞金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无独立请求杈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奥瑞金公司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据第三人的申请委托进行鉴定,并无不当。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提出一审法院以奥瑞金公司的申请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四. 鉴定材料取样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是否构成鉴定程序违法
申请再审人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被申请人赵劲霖等、原审第三人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0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基于鉴定检材取样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当然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分别提取了“连玉15号”和“临奥1号”的繁殖材料,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提取的送检材料是品种权申请人按品种权主管机关的要求自行送至保藏中心的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和测试机构对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负有保密的责任,该繁殖材料一经提交,任何人不得更换检验合格的繁殖材料。一审法院送交鉴定的繁殖材料的提取地点是该保藏中心。对于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以取样时当事人未到场为由提出的鉴定程序违法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知识产权案件中关于证据鉴定的四条裁判规则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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