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人士谈「如何解决房企爆雷」,称「行政干预过多,破坏了保交楼的效率」,如何看待这一观点?

来源:秦兵房产律师团

文章摘要
幸存者偏差,决定了“收房”的业主回头看,都感谢行政干预,所以大家会普遍认为,冯仑说的就一定是错的。 其实冯仑说的是对的。 我的解释方法很简单,就是算结案周期。

幸存者偏差,决定了“收房”的业主回头看,都感谢行政干预,所以大家会普遍认为,冯仑说的就一定是错的。
其实冯仑说的是对的。
我的解释方法很简单,就是算结案周期。
律所的案子在22年之前结案的和22年之后通过政府干预结案的,做个对比,按理说我们应该享受一波红利:一批案子搭政策的东风顺利且快速的结掉。
而实际情况是,在政府干预之后结案周期反而变长了,打个比方,原来烂尾楼平均要花2-3年,现在则要3-5年。
随便举一个20、21年烂尾的案子例子,故事都差不多,立上案基本就交房了,没立进去就倒霉,赶上这波政策,各种不给立案。
先是纾困资金,一般纾困资金一个亿左右很难覆盖缺口,保持工地50个工人的话起码能拖一年。
纾困资金如果不够就要申请专项贷款,前面的抵押权人谈解抵押就起码谈一年,后面的银行审批贷款动不动就要六个月。
资金到位了,也不过就是解决资金缺口,前面的施工款的欠款要债务后置,债务后置又会带来一系列幺蛾子。
一个烂尾楼盖好一部分,就强行交付使用了,这就是我今天从现场拍的“海景房”。
我们统计的纯依靠行政干预交房的案子的比例差不多是代理案件的10%,包括已经交房的和确定融资成功能全面交房的。
这个比例和某个城市统计的比例是差不多的(500个项目解决了50个)。
如果所有案子计算一个总时长,行政干预之后至少让交房时间延后一到两年。
这里不能光算交房的项目,因为没能交房的项目实际上是“一起”等。
这里也不能光算一个项目先交付的一两个楼,或者一期二期,因为后面的楼,三四五六期,后面的标段都要和前面一起等。
原本同时交房竣工的项目,切割成六个标段然后一个一个做,实际交房时间那就必然是原来的六倍。
临近交房,已经等了两年之后问题能解决还好,如果问题不能解决,比如,抵押权人不肯解抵押,比如,施工方不同意债务后置,比如,顶账房不同意放弃房子做担保物……
如果这些原本通过法院解决的问题不能解决(没立案),就只能从立案再来,这就意味着之前的努力白费了,之前的时间也白费了。
在烂尾楼这个领域,七年五次重组最后实在没办法破产才把案子搞定可不是新东西,等施工方和开发商打建设工程合同确定违约金和增项的金额也不是新鲜事儿,甚至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先刑后民也不知道浪费多少时间。
过去二十年不是没有烂尾楼,烂尾了第一个想到的都是让政府去找接盘侠、协调换总包、变更规划、银行融资,没有任何新鲜的东西。
至于冯总说的2块钱干1块钱的事儿,我举个简单的例子,纾困资金。
作为一个从中央拨下来的贷款,按道理说这个钱相当于国家下放的赈灾粮。它的使命就是盘活项目,让项目先转起来。
这个钱是借的不是给的,对吧。
借,就要提供抵押物,抵押物是什么,是没卖出去的房子。
而按照房子的售卖逻辑,没卖出去的房子,大概率在后面,比如一期卖光了,二期卖了一半,没道理是反过来的。
正常的思维是,把进度快的慢的一并盖起来,全部竣工交付使用,这样交房的同时可以卖房子,房子卖了这个钱还贷款(纾困资金)。
而实际的使用是什么,就是用二期的房子抵押去盖一期,这样一期可以先交房:保交楼,有没有毛病?没有。
于是二期就没钱了,也没有房子,只能再另外融资。
就是它不是一个整体的解决方案,而是一个滚动的解决方案。一旦后续融资没成功,纾困资金就“困”进去了,不能退出。那么,纾困资金是免费的吗?他没有成本吗?没有代价吗?
类似的银行贷款(包括银行贷给开发商的,和银行贷给业主的),建设工程合同,甚至民间借贷,在等待的过程中都是有代价的。都不开庭。
解决得越慢,成本就越高,这算不算花2块钱办1块钱的事儿?
而这些问题可能是早开庭早解决,晚开庭晚解决。一年不开庭就拖一年,两年不开庭就拖两年。
过去的经验是充分的利用诉讼工具,也是政府主导司法配合做事情,政府不去干预司法是个常识。结果现在,是断一条腿,就是我全面接管 = 你闪到一边去吧。
好好想想吧各位,为什么政府管法院就不能管,法院管政府就不能管,这冲突吗,根本就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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