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之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今年笔者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该案件2019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时隔六个月再次起诉,因对方不同意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未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

今年笔者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该案件2019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时隔六个月再次起诉,因对方不同意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未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未满一年,不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法院未支持离婚。那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尚未实施,法院肯定不会依据一部尚未实施的法律审理案件。其实笔者想说的是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并非《民法典》创设的新规定,早在1989年11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民法典》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规定,由最高院的意见上升到法律规定,对于《民法典》实施之后离婚案件的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原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观点可能会改变到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确保离婚成功的几率。另外,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分居满一年是否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还有待于《民法典》实施之后司法实践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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