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为投保人设定了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体现保险法基本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保险人赖以评测承保风险的基础。司法实践中,因如实告知义务引发的纠纷在整个保险纠纷中占据很大一部分。本文拟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对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展开评述。
01 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准则
最大诚信原则源自于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和附和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被赋予了较其他合同更深层次、更广维度的意义,至“最大诚信”,并成为调整保险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甚至是“第一准则”。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和保险实务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安排。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依赖于对投保人及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结果,而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又有赖于投保人进行如实告知这一大前提。故而,从商业伦理的角度出发,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活动的基础和开端。基于此,保险法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为投保人创设了如实告知义务,即要求投保人履行一定的披露义务并受其约束,不得欺诈、不得隐瞒,否则将面临非利益的法律后果。
显然,最大诚信原则虽将诚信原则强化至“最大”,但其依然是有边界的,它不是“无限诚信原则”,其语境下的如实告知义务,同样是创设在一定框架内的游戏规则。最大诚信原则下的如实告知义务,是限定于一定告知主体在一定告知时限和告知范围内的义务。
02 告知主体:投保人为法定告知主体,被保险人为约定告知主体
一项保险活动,通常至少包括三方主体,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即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投保人即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人,被保险人即保险标的(财产、生命和身体)所指向的权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不是同一人。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明确了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为投保人。不难看出,这一规定是基于合同相对性而做出的。但保险实务中,存在大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的案例,如子女为父母购买人身保险,投保人为子女,被保险人为父母。在这种情况下,对保险标的了解最为透彻的人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但纵观《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见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询问信息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法律未给被保险人创设如实告知义务。特别的,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存在将被保险人纳入如实告知义务承担主体的条款,但在正式版本中相关条款均未保留。可见,对于是否应将被保险人纳入如实告知义务承担主体仍存在不少争议。经检索最近的理论文献发现,主张被保险人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观点为主流观点。因而,不排除后续将通过修改《保险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为被保险人创设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
保险实务中,包括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在内的多数保险公司均在其保险合同约定诸如“保险人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的条款,通过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创设如实告知义务。此类条款的有效性在学界存在大量讨论,但此类条款在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大量出现而未被禁止,可以推断出保监会对此类条款并不持反对态度。同时,通过检索司法判例,在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须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例中,人民法院并未否定相关合同条款的效力,审查重点集中于对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所告知的事实上。可见,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给被保险人创设如实告知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同样未被否定。
概而言之,投保人为法定告知义务人,具有如实向保险人告知询问事项的法定义务;被保险人不是法定告知义务人,原则上无需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但当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创设了如实告知义务时,则被保险人具有如实向保险人告知询问事项的合同义务。
03 告知范围:以询问且明知或应知的重要事实为限
(一)告知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范围
根据前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采用询问告知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下统称“告知义务人”)的告知范围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对于保险人未做询问的事项,告知义务人没有义务告知,告知义务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告知。此类“询问”既包括口头询问,也包括书面询问。保险实务中,多以投保须知、投保声明、健康告知书等书面形式存在,主要体现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询问清单中的事项勾画“是”或“否”。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保险人就投保人未对投保单询问表中的概括性条款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保险实务中,此类概括性条款主要表现为不指向具体理赔事由的兜底性规定,如“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结果异常?”,针对此类概括性询问条款,告知义务人可拒绝告知。但若概括性条款体现为列举方式,如“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等心脑血管疾病?”则需要对条款中列明的几种疾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列明的几种疾病以外的其他心脑血管疾病则无须告知。
(二)告知范围应限于告知义务人明知或应知的事实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此处,司法解释仅将告知范围界定为“明知”,对于告知义务人“应知”的事实是否属于告知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经过检索司法判例发现,相当数量的判例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中体现出“应知”应属于如实告知义务范围,如吴丽萍、石文云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对保险人在投保单或风险询问表列明的询问事项,均应根据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进行如实告知。”此外,部分地方司法解释中,亦将“应知”纳入了告知范围,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不属于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告知范围应限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即就是说,对于不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及确定保费高低的事项,告知义务人可拒绝告知。但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如何判断未告知的事实是否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法官结合未告知事项的内容、性质及案件的客观情况具体考量评判。
04 告知时限:以订立保险合同时履行为原则
(一)保险合同订立时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法律为投保人创设了告知义务。在保险实务中,如实告知义务主要(甚至全部)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订立”应理解为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这一时间段应是当事人双方就成立保险合同发出要约和做出承诺的期间,包括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时间点,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进行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的期间。在这个阶段,告知义务人通过接受保险人的背景调查、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填写《保险告知书》等形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保险合同续签时
保险合同续签,即保险实务中所称的“续保”。从法律性质来讲,保险合同到期后的续保行为,并非对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延续,而应是由双方重新签订的一份新的保险合同。尽管新旧合同条款或许并无任何变更,但其法律效果,确为一个旧合同的终止和一个新合同的成立。基于此,告知义务人基于新的保险合同成立而应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因新保险合同为续签而免除,告知义务人不能以在首次投保时已经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在续保时拒绝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实务中,投保人续签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出于延续业务出发,往往免除了续保时的询问环节,有些甚至还开通了自动续保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告知义务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当然免除。这种免除,应理解为保险人自主做出的弃权行为,根据“禁止反言”的规则,保险人须自行承担因弃权而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危险增加时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告知义务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在《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部分,第二节“人身保险”部分并无此规定。换而言之,仅在财产保险中,告知义务人须在危险增加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人身保险中无此强制性要求。
在人身保险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案例是,在被保险人因变更工作环境导致健康危险增加时,保险人以告知义务人未在危险增加时履行告知义务拒赔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在薛盛峰与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即认为“《保险法》第五十二条是对财产保险合同中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本案的案涉合同为人身保险合同,复星联合保险公司援引此法条主张免责,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在最大诚信语境下,如实告知义务即应最大限度尊重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可以看出法律为平衡保险合同两方利益所作出的努力。但法律尚有诸多未进行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以致存在许多争议,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最大诚信语境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作者:黄宇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为投保人设定了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