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法规与热点信息速递(第37期)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每周法规与热点信息速递》是经过天达共和律师团队精心筛选,将上周的法规动态和热点时事集结成册,以便为您及时了解法律圈的热点动态提供参考。 本期已是2016年第37期,小编摘选部分精彩内容,以飨读者。

《每周法规与热点信息速递》是经过天达共和律师团队精心筛选,将上周的法规动态和热点时事集结成册,以便为您及时了解法律圈的热点动态提供参考。
本期已是2016年第37期,小编摘选部分精彩内容,以飨读者。
法规速递
1、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指引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规则》,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规则》明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规则》要求股东大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经本所比对,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除部分格式修订之外,只有 “沪港通”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分别在《章程指引》的第八十九条和《规则》的第三十六条。
2、内地与香港股市互联互通规定及配套规定发布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同时修订发布《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沿用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同时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并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还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了制度空间。《规定》还提出,监管机构已就港方积极推进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建设达成共识,待相关制度建立后,港方将按此制度提供有关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识别码等投资者信息。
3、深交所发布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则
近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9月修订)》、《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等业务规则,《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规则规定了深港通业务的基本模式、交易结算机制和监管要求,明确了证券公司落实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交易风险揭示等客户管理的具体要求,确定了深股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监管各项安排等事项。
4、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自11月1日起施行。《指引》共8章54条,涵盖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策略、风险偏好和风险限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质量、内部控制和审计等方面。《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设定风险偏好和确保风险限额的设立”等9项职责。根据《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与董事会下设的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沟通机制,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规模较大或业务复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
5、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日前,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0月30日。《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警告”等12类行政处罚。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当事人对相关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等11类行政处罚的,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近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对象包括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采用合伙或公司形式,名称应包含“评估”字样的行业标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有关业务,应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机构从事业务。《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有关业务,应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认真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控执业风险。另外,《修订征求意见稿》还对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7、工商总局制发《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前,工商总局制发《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10月11日。《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包括:一、明确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二、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三、详细规定了无理由退货程序;四、加强了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根据商品的性质,列明“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等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另外,《征求意见稿》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
热点信息
1、22省份公布公车改革补贴标准 这几个地方最高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车改在去年已全面完成,情况更为复杂的地方车改目前正在推进。按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补贴标准是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也就是说,车改补贴最高一档为1950元(1300*150%)。从目前公布的22地公车补贴来看,云南、广西、贵州均是补贴“顶格”,是司局级1300元标准的150%。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省,厅级、处级、科级的补贴均为中央要求范围的最高值。
2、2024年中国或成为全球唯一拥有空间站的国家
7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董事长雷凡培在中国航天事业创建60周年之际透露,中国计划2018年前后发射空间站试验性核心舱,2022年前后发射20吨级舱段组合的空间站。到2024年国际空间站退役时,中国可能成为全球唯一拥有空间站的国家。
3、2016年诺贝尔物理学奖揭晓 三位美国科学家获奖
当地时间10月4日,诺贝尔物理学奖评委会在斯德哥尔摩的瑞典皇家科学院宣布,2016年诺贝尔物理学奖物理学奖授予三位美国科学家:戴维•索利斯、邓肯•霍尔丹和迈克尔•科斯特利茨,以表彰他们在理论上发现了物质的拓扑相变和拓扑相。
4、国内限购城市急增至20城 多数省会城市都会收紧
今年“十一”长假期间,中国楼市迎来新一轮的收紧调控大潮。自9月30日起直至黄金周结束,北京、广州、深圳、苏州、合肥等19个城市8天内先后出台楼市调控政策。至此,国内限购城市重新扩围至20个。
5、风控新规10月起施行 64家券商急忙补充净资本
10月起正式施行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对于很多券商来说,无疑是补充净资本的deadline。净资本规模不足成为不少券商发展的短板,对于扩充净资本的渴求愈发强烈。券商目前的增资方式已经多元化:除了上市券商的定增、配股融资之外,新三板甚至地方区域的产权交易中心,都能让有需求券商实现增资。
6、苏州查处22家违规房企 房价由2.2万骤降至1.3万
苏州市物价局8日表示,经过近半个月的商品房专项检查。目前,物价、住建等部门已联合查出22家涉嫌存在捂盘惜售、未明码标价、明码标价要素不全、标示内容更新不及时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房企。另有3家企业被国家住建部通报批评。
7、发改委: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
据发改委网站公告显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审议通过,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8、北京大额专项资金审计:超14亿拆迁款滞留部门
北京市审计局首次对外公开对7个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7个大额专项资金包括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创新创业扶持扶助资金、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市属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资金、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审计显示,3家单位虚报多领大气治污资金1963万;14.26亿轨道交通线路拆迁款滞留在部门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整改中。
9、《消法》修订将考验职业打假人,界定“营利为目的”或成难题
近年来,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问题牵动着公众的敏感神经,稍有风吹草动,便成为舆论的风口浪尖。基于此,职业打假人也频频进入公众视线。然而,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职业打假人开始面临“合法性”危机。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随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阶段结束,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10、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指价格在10元/毫升或15元/片及以上)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11、新规:公考报考者如作弊永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人社部公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办法》规定,报考者如有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12、流浪犬咬人事件频发 专家:养犬人违法弃养须受罚
近日,北京一只流浪狗咬伤30多位市民后被抓,类似流浪犬伤人事件在各地频发。专家建议:养犬人违法弃养须受罚;对于犬主人确实不愿继续养的犬、无主或无人领养的流浪犬,政府应承担兜底责任,集中收容做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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