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对普通人具有转移风险的重要保障功能,对中产及高净值人群具有税务筹划、财富传承等重要作用。有句谚语“买保险不是为了改变生活,而是为了生活不被改变”,以人身风险为例,人身风险归纳有三种“走的太早、活得太长、遭遇疾病和残疾”1。但很多人并不了解保险,对保险存在诸多误区,陈律师结合实务,总结了十大常见的保险误区,避免大家吃不懂法的亏。
误区一:我想给谁买保险都可以,包括给婚外情人,或者男女朋友之间相互投保
答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一般会以投保人与婚外情人、男女朋友之间不存在可保利益为由拒保,也不排除极少个案中投保成功,但后续可能也面临无法获赔等问题。
简析:为了预防道德风险,比如为陌生人或残疾人投保后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等恶性事件发生,如“泰国杀妻案”等,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有可保利益,否则合同无效,那么怎么才算有可保利益呢,保险法明确了如下五种情形:
1.与本人。即投保人同时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
2.与配偶、子女、父母。如投保人可以给非婚生子女购买保险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如为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收养的子女、养父母或形成抚养关系的侄儿侄女购买保险。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如雇主为雇员购置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团体险。
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种情形实操很难,很多保险公司都不会接受。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等
误区二:错把保险当投资工具
简析: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保障性,这点却被很多人忽略,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自身对保险存在不合理的心理预期,以为买了保险就能抵御所有风险。二是部分保险代理人为了推销保险,会夸大部分保险产品的储蓄功能和投资功能或保单的质押贷款功能等。三是有些保险公司也顺应市场推出部分具有一定投资回报率的保险产品,如教育年金险、万能险等。
应对方案:投保人应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经济能力等因素,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也可将保险与信托、其他理财产品等结合起来,形成组合拳,方能在转移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财富保值增值。
误区三:保险产品买得越多,获赔越高
答案:不全是,因险种和保险责任类型而定。
简析:需区分如下情形:
1.重疾险、寿险可以叠加赔付,但保险公司对18周岁以下的会有寿险保额限制;
2.财产险、医疗险不可以叠加赔付;
3.意外险需区分情况:意外险包括意外伤残、意外死亡、意外医疗等。针对意外伤残和意外死亡,如果投保人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不同保额的意外险,是可以叠加计算的。但意外医疗属于补偿性保险,保险公司按实际发生费用为限进行报销,不会叠加保额。
误区四:不能更改保险合同
简析: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合同,变更方式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签订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可变更的内容举例如下:
1.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变更:如申报年龄不真实、职业危险程度变化情况等;
2.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要求变更受益人;
3.财产险中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化情况;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21条、第32条、第41条、第52条、《(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等
误区五:谁买的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归谁
简析:需区分情况,一般归投保人所有,如是在婚内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保险法》第47条等
误区六:受益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
简析:并不是只有法定继承人才能做受益人,举例说明如下:
1.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比如自己投保,自己是受益人。
2.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受益人数量上,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特别说明: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变更受益人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等
误区七:保单现金价值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简析:该问题存在争议,且部分省市出台了相关规定,举例部分省市的部分规定如下:
1.北京市:对商业保险,法院可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给予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关系;
2.浙江省:投保人购买的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
3.广东省:人身保险产品中,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相关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问题十一等。
误区八:身体健康时不需要买保险,等到有病时才需要购买保险
简析:保险越早规划越好,有些病买不了保险,原因如下:
1.“最大的风险就是不知道风险”,疾病或意外都有可能随时发生。在有预算的情况下,保险一般越早买越好。
2.如被保险人患有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可拒保或要求加保费。如肝功能异常者、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病、心脏类疾病等都有可能被直接拒保,或者无法购买重疾险等。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16条等
误区九:有社保就不需要购买商业保险
简析:社保是基础性保障,具有“覆盖率广、保而不包”等特点。且大部分单位缴纳的社保基数都较低。而实操中,社保存在部分限制,举例如下:
1.住院赔付有天数限制;
2.异地就医有限制;
3.第三者责任或意外限制;
4.部分用药限制。比如部分自费药、进口药等,社保是不报销的。
综上,社保无法全面覆盖生活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尤其针对老年人,年老后多丧失劳动能力,但此时患病的几率反而是最高的。故有预算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商业保险。实现安心养老的目标。
误区十:不知道自己买了哪些保险,不对保单进行梳理,错过理赔
简析:请求支付保险金有时间限制,超过无法获赔。
寿险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
举例:一公司为雇员购买团体意外险后,雇员工作中摔伤,因事故发生时公司未梳理保单,导致后续事故处理中,错过诉讼时效,多支出几十万。
应对方式:一是定期梳理保单;二是让自己亲信的人知晓自己购买保单的情况,比如保单信息等,好在意外发生时启动理赔程序。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27条等。
最后,陈律师给大家推荐两本实用的保险知识普及书籍,第一本是槽叔的《你的第一本保险指南》,可作为普通人的保险入门读物,本书大致介绍了普通人从出生、到大学、结婚等各个人生阶段所需保险产品的类型,且提供了部分案例,实用性强。第二本是曾祥霞的《大额保单成交攻略》,这本属于进阶版,可助力你实现保险财富传承的目标,推荐给白领、中小企业主、企业中高层管理以及高净值人群等想优化保险保驾护航功能的人群。
注释
1《大额保单成交攻略》,曾祥霞著,人民邮电出版社
对保险常见的十大误区
作者:陈春艳来源:中联贵阳

保险对普通人具有转移风险的重要保障功能,对中产及高净值人群具有税务筹划、财富传承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