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企业收购通常采取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模式进行交易。与资产收购交易模式相比,股权收购最大的风险就是目标企业的或有债务,因为股权收购无法实现目标企业的债务与实体资产的切割,债务仍是留在目标企业的。但每一个收购项目,对目标企业所处行业不同,交易结构和税负承担也会不同。本文以收购房地产企业为例进行分析。
A公司是一家国内房地产公司,2012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甲项目开发,目前甲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手续齐全,正处于开发作业期。现因公司同时进行的项目较多,拟将甲项目对外转让,一方面回笼人力物力进行其他项目建设,另一方面通过项目转让取得收益。 B公司为一家新成立合资房地产公司,因在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方面经验不足,拟通过收购其他公司已有项目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通过对已有项目的收购,拟实现对项目的完全控制,并在同等条件下降低收购的成本。B公司通过尽职调查,参照甲项目类似地段、类似项目的情况,综合考虑项目未来前景及项目价值等因素后,欲向A公司收购甲项目。 A公司得知B公司收购意向后,对B公司进行多方考察,认为B公司的资质、资金等情况良好,有能力收购项目并继续运营,能够保证甲项目转让取得较高收益。
A .B公司就甲项目转让基本达成一致意向。甲项目账面价值1亿元,市场价值1.5亿元,双方拟按照市场价值进行交易。A公司对项目收购的具体方式无特殊要求,只希望取得更高转让收益,B公司则希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税费成本以保证项目开发收益率。现B公司委托律师,要求律师结合商务目标就项目收购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并综合考虑商务目标、法律风险、税收筹划设计交易结构。
一、资产收购
对转让方A公司,转让甲项目属于销售不动产,
应缴纳营业税;同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假设甲项目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双方签署协议还应当缴纳印花税。应纳营业税及附加合计为:(15000-10000)×5.5%=275万元;应纳印花税为:15000×0.05%=7.5万元;增值额超出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15000- 11000)÷11000=36.36%,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5000-11000)×30%=1200万元。转让方A公司应缴税款总额为1482.5万元。
对收购方B公司,购买甲项目应缴纳契税,税率按3%计算,双方签署协议应缴纳印花税。应纳契税为:15000×3%=450万元;应纳印花税为:15000×0.05%=7.5万元。收购方B公司应缴税款总额为457.5万元。
综上,资产转让的方式应纳税款总额为1940万元。
二、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分为新设项目公司和分立项目公司两种形式。
1、新设项目公司
甲项目在A公司名下,且A公司同时持有其他多个项目,无法直接采用股权转让方式,需先将甲项目从A公司剥离至一个干净的项目公司,才能进行后续股权转让。以甲项目资产出资成立C项目公司,C公司成为A公司的子公司,然后转让C公司的全部股权,这一方案曾因可以合法规避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而成为业界首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转让C公司股权不需缴纳营业税。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06年颁布了财税【2006】21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房地产企业的股权转让作出了特别规定,具体规定为: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规定,对收入作出明确界定,即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土地增值税是对企业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及附着物时所实现的增值额进行征税。
企业分立过程中,对房产、土地的分割,被分立公司分立时未取得相应的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也没有实现土地转让增值额。因此,A公司分立出C公司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A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时,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万元。 C公司成立后,甲项目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C公司,C公司需缴纳契税,应纳契税为:15000×3%=450万元。
A公司、B公司均需缴纳印花税,应纳印花税为15000X0.05%=7.5万元。
综上所述,通过新设项目公司的方式收购甲项目应纳税款总额为1657.5万元。
2、分立项目公司
从A公司分立出一家新公司C,C公司的唯一资产就是甲项目,其他资产、人员、债权债务仍属于A公司,C公司的股东还是A公司的股东。与前一方式相比,这一方式在法律上不属于资产转让,因此在税务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A公司分立出C公司,C公司无需缴纳契税。
上述分析对项目转让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未有涉及,因应纳税所得额为扣除全部应缴税款之后的余额,计算扣除应缴税款总额。但在公司分立后转让股权的模式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A公司分立出C公司,A公司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应纳税款为:(15000-10000)×25%=1250万元。 A公司股东向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B公司、A公司均需缴纳印花税,应纳税款为: 15000X0.05%=7.5万元。
综上,通过A公司分立的方式应缴税款总额为1265万元。
如图,不同交易模式德税负
新设公司模式与分立公司模式比较,收购方B公司的税负没有差异,转让方A公司在新设公司模式下税负更小,但此模式下新设项目公司C要承担因土地使用权变更需缴纳的契税,在实际操作中,该税负实际也是由收购方与转让方约定承担方式。从税负总额而言,股权转让方式较资产转让方式节税,股权转让方式中公司分立较新设公司节税效果更明显。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交易结构设计及税负比较
作者:刘韬来源:京师豫见

企业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企业收购通常采取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模式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