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的房子到底属于谁,先收藏这12种分法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今天要说一件非常非常现实的问题,关于房子和家庭。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共同财产莫过于房产了。一旦婚姻走到尽头,房产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今天要说一件非常非常现实的问题,关于房子和家庭。
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夫妻之间最重要的共同财产莫过于房产了。一旦婚姻走到尽头,房产就会成为争议的焦点。
法院在认定夫妻财产的一个原则就是:婚前取得的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但在实践中,情况却复杂的多。陈律师来帮你捋一捋。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额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这个房子怎么认定?
陈律师说:这个房子属于购房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婚后继续支付按揭,房子如何处置?
陈律师说: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将房子判给购房的一方,婚后按揭部分及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由购房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额,你是不是觉得有点糊涂,纸上用笔画一下就明白了。
那就举个例子吧:
男方婚前购买房子,房价100万,首付30万(按揭利息总额为50万元),婚后按揭支付了10万,离婚时房子市场价200万。
法院一般会这样处理:1、房子归男方;2、男方应补偿女方金额为:10/(100+50)x200/2=6.67万元。
你看,这个跟加不加名字没有关系。
3、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个房子如何认定?
陈律师说:不管出资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均视为父母对一方的赠与,这个房子属于个人财产。
这个,跟加不加名字有关系,看下一个问题。
4、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非子女方或者夫妻双方名下,这个房子如何认定?
陈律师说:这种情形下,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在办理产权证之前,又将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变更为父母本人,这个房子又该怎么算?
陈律师说:额,世上还有后悔药啊!没错,作为赠与,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这个房子就属于父母本人的财产。
6、夫妻出资,参加一方父母的房改,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这个房子怎么认定?
陈律师说:该房产属于父母。
7、夫妻出资,参加一方父母的房改,房产登记在该夫妻一方的名下,这个房子怎么认定?
陈律师说:这种情况极少。该房视为父母对夫妻一方的赠与,房产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夫妻出资,参加一方父母的房改,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这个房子怎么认定?
陈律师说:该房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在婚后将该房变卖,又以该房款购买了新房,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这个房子还是不是个人财产?
陈律师说:原来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卖出后购买新的房产,只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发生了变化,所有权不发生变化,还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10、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其效力?
陈律师说:只有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出售行为有效:1、善意购买,即并非恶意串通;2、支付合理对价,即按照市场价支付了房款;3、已经办理登记手续。
只要一个条件不满足,买卖行为无效。
11、夫妻一方偷偷的给小三购买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另一方能否要回房产?
陈律师说:这种情况属于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另一方可以要回房产。
12、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子女所有,离婚后,一方拒绝过户,要求撤销赠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陈律师说: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发现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课外阅读——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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