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娱乐圈一般戏称演艺经纪合同为“卖身契”,其实不无道理。起初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的时候,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地位相当悬殊,艺人没有多少话语权和资本,尽管知道演艺经纪合同中有很多不公平的条款,但也会忍气吞声签订了合同。待到艺人功成名就的时候,身份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了一定的资本和知名度,艺人心理也发生了变化,况且他们对合同上的人身限制、佣金分配比例以及高强度的工作安排早有不满,于是双方之间逐渐生分,合作发生分歧甚至对抗。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解决演艺经纪合同引发的纠纷就成了一个难题。
1、“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
刚刚出道的艺人和经纪公司在最初签协约时还没有什么“慎重”的资本,在相对强势的经纪方的安排下,许多合约条款都不够细致,比如利益分配、包装计划,是日后出现矛盾的一大原因。艺人和所属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虽形式多样、名目繁多,但从法律上看不超过劳动合同和委托合同两种形式。
1.「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此种情况下,公司和艺人所签署合同:名称为正规的《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交四金,各种劳动保障条款和终止条款全都具备。但在演艺圈中,经纪公司很少和艺人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经纪合同,否则一旦艺人单方解约,经纪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将无法索要高额赔偿。
2.「委托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演艺圈中,大多数公司和艺人签署的经纪合同都具有此种性质,“经纪人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业活动”实质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受权处理事务”,但是也不能就此而完全认定艺人与公司间所签署的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目前,演艺经纪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所明文列举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范畴,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是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综合性合同。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为这种无名合同取名,称其“演艺经纪合同/演出经纪合同”,倾向于认为这也是一种固定的合同类型,比如新画面公司与窦骁的表演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二中院认为窦骁与新画面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演出经纪的性质,合同性质为“演艺经纪合同”,随着此类合同纠纷的愈来愈多,越来越多的法院也直接将涉诉合同“定义”为“演艺经纪合同”的范畴。演艺经纪合同中包含了经纪(委托)、劳动、著作权等多种法律关系,应属于混合合同。
2、“艺人是否具有单方解除权”
由于演艺经纪合同构建了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特殊共赢关系,同时兼具居间、代理、行纪合同的综合属性,因此多数法院认为不能简单依据合同法中上述任何一类合同中的规定事由允许一方随意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经纪公司对艺人的投入是射幸的,在艺人的初期培养、宣传以及知名度的累积上经纪公司付出了很大的商业代价,同时艺人是否能够达到市场影响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赋予演艺合同中艺人具有单方解除权,将使得经纪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将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会鼓励知名艺人为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解除合同,所以要对演艺合同中单方解除权予以合理限制。
司法实践中,为了体现合同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是在遵循双方约定的基础上,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以及法定解除条件来严格审核合同是否应予以解除的。比如,由于认为唐人拖欠片酬、妨碍影视事业发展等原因,蒋劲夫单方起诉唐人影视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赔偿损失,蒋劲夫方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为委托合同,其享有单方解除权,但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唐人影视公司与蒋劲夫签订的《经理人合约》和《合作协定》,并不是委托合同,而是演艺经纪合同,因而蒋劲夫并不享有单方面任意解除权。再比如,演员杨洋与荣信达的合约的最终解除,最终也是根据合同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双方到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的方式予以解除的。
法院在认定演艺经纪合同是否能够解除的时候,基本是根据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衡量守约方所举证的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触发了合同中的解约条款,而目此类案件由于双方对簿公堂后很难继续和平合作下去,因此大多以协商赔偿后解约或者法院判决一方违约后解约而收尾。
3、“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律师建议:无论是艺人还是经纪公司在签订演艺经纪合同时应注意避免采取格式合同,对于权利义务、利益分成比例、包装计划等应明确约定,对于不同的艺人,双方还应多设计一些个性化条款,避免纠纷的发生。而对于违约责任而言,尤其是经纪公司,在拟定合同时更应将艺人违约可能造成的结果事无巨细的列入,详细注明违约金及合同解除条款,一旦艺人解约,至少经纪公司在要求赔偿时有理有据,不用在费力举证合理预期损失及实际损失。
浅析演艺经纪合同的那点儿事
作者: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娱乐圈一般戏称演艺经纪合同为“卖身契”,其实不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