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因患新冠肺炎被隔离,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怎么办?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2021年初,河北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突然严峻,石家庄、邢台、廊坊全域实行封闭管理,很多新冠肺炎患者及密切接触者被采取了隔离措施。

导语
2021年初,河北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突然严峻,石家庄、邢台、廊坊全域实行封闭管理,很多新冠肺炎患者及密切接触者被采取了隔离措施。
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如果家长等监护人被隔离,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又无人照料,该怎么办呢?应当由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兜底,负责临时照料被监护人的生活。
01 案例
2020年1月29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华家河镇鄢家村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鄢小文的密切接触者鄢成(脑瘫患者,鄢小文的大儿子,16岁),在该镇集中观测点房间内确认死亡。
据悉,鄢成自1月17日被鄢小文从武汉带回华家河镇后,一直居住在政府为他家修建的安置房内。1月22日,鄢小文因发烧被送往华家河镇卫生院就诊,随即被要求留院隔离观察,并于1月29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被送至红安县杏花乡卫生院进行隔离治疗。在此期间,鄢小文因隔离不能照料鄢成日常生活,遂委托其亲属、村干部和村医照顾。他们对鄢成虽每日均有照料,但有关干部没有做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红安县调查组反馈,华家河镇党委、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工作不实、作风不实,已经免去该镇党委书记、镇长职务。
02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相比较《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增加上述规定,这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经验确定的新规则,其要点如下:
一、有关组织临时照料义务的适用条件。第一,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例如,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其他类似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例如上述案例中的父亲鄢小文被采取隔离措施,无法对其未成年子女鄢成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由于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而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无法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难。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应适用上述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规定。
二、负有对被监护人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组织,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地方自治组织,是特别法人,对本区的居民、村民负有管理服务职责。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主管部门,不仅是监护的监督机关,而且是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部门。当出现上述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这些组织就负有对陷入困境甚至危难的被监护人承担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三、该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例如,为被监护人设置专人进行生活照料,或者将被监护人集中起来进行生活照料等,使临时脱离监护的被监护人能够正常生活,防止出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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