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伊某某诉湟源某工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基本案情
“流动组合式牲畜防疫栏”专利权人为某畜牧兽医工作站,该兽医工作站与伊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兽医工作站将案涉专利以独占许可实施的方式授权伊某某使用,并授权伊某某以个人名义进行专利维权。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对该“流动组合式牲畜防疫栏”特征进行了具体描述。湟源某工贸公司2019年在兴海县投标牧区动物防疫专用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防疫注射栏。2020年1月,伊某某发现青海省兴海县有侵权产品,经查,系湟源某工贸公司生产,认为湟源某工贸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湟源某工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20万元。
裁判结果
经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当庭比对,结合湟源某工贸公司主张的区别点,西宁中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畜圈出口处无栅栏门;被控侵权产品相邻两片围栏单片之间用卡扣连接,未设销孔;被控侵权产品牲畜通道的进口和出口顶部无伸缩横梁,底部无伸缩横撑。被控侵权产品不包含权利要求1、2、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伊某某主张湟源某工贸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伊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判断专利侵权通常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要具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方能认定侵权成立。案涉“流动组合式牲畜防疫栏”,对权利要求1.2.3组分进行了穷尽式列举,属封闭式权利要求。封闭式权利要求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权利要求,其以特定措辞或者表达,限定了其保护范围仅包括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物,排除了其他组分、结构或者步骤。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时,首先要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围绕当事人主张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逐项比对,并最终作出被诉侵权技术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对于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2 、李某某诉某大学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9日,李某某在网络平台“知乎”,以“Lydia”的名义发布文章《什么是同事打死都不会跟你说的「职场套路」?》(以下简称《职场套路》)。2016年8月24日,某大学在其网站转载了文章《如何做一个好的职场新人?》(以下简称《职场新人》)。该文章无作者信息,注明来源于“新职业”。经阅读比对,两篇文章除标题外,其他文字内容全部相同。后李某某以某大学的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大学停止侵权,在网站删除侵权文字作品,向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交通费1500元及律师费3000元。
裁判结果
西宁中院一审认为,《职场新人》与《职场套路》除标题外,其他文字内容全部相同。《职场套路》最早由李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发布,该“知乎”账户属于李某某,虽然某大学提交了多篇发布于网络的与《职场新人》同名的文章,但均晚于李某某的发布时间。某大学另提交了多篇发布于不同网站的《职场套路》文章截屏,但发布时间均在2014年之后,某大学也未提交《职场新人》作者另有他人的证据,可以认定李某某是《职场套路》的作者,依法享有对该文章的署名权。任何人均可以依法使用该作品,但应该指明作者姓名。某大学未经涉案文章作者李某某的许可或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李某某享有署名权的涉案文章,但未署李某某的姓名或者笔名,侵犯了李某某对涉案文章享有的署名权,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某大学转载涉案文章时未标明作者,该转载而且用于学生的就业指导,不会对李某某造成精神损害,对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某大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某4437元。后某大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李某某以其与某大学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青海高院二审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适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该案的审理给本地区大学的启示:高校作为科研机构,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转载他人或其他网站的文章以指导学生进行学习研究时,要注意审查转载的作品是否表明作者(即使是“合理使用”)、是否存在侵害他人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同时高校学术科研成果多,在此情形下应不断提升教研人员充分运用著作权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既做到自己的作品不被他人侵犯,同时也做到引用他人作品进行科研、教学、学习等时不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进而为学校教学、科研等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西宁某餐饮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某音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 该音乐公司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于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以信托方式授权音集协管理,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2020年7月,音集协调查人员到位于西宁市五四西路某餐饮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消费使用点歌设备点播了涉案作品205首,对上述过程进行拍照和同步录像,并进行了认证。后音集协以该餐饮店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颁布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及2019年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公告判令某餐饮店承担侵权责任共计116800元并承担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以及授权证明书,应当认定音集协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家放映权,有权提起诉讼。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店铺的KTV点歌设备以营利为目的放映205首涉案音乐作品,属于通过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遂判决某餐饮店及其经营者立即停止放映205首涉案作品,并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5000元、合理费用1618元。
典型意义
卡拉OK作为社会大众普遍的娱乐方式,使得不特定的人可以在不特定的时间于KTV经营场所内任意点映音像作品,KTV为大众增添了生活乐趣,丰富了大众的娱乐方式,但KTV在经营过程中若未依法取得可点映音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再次向本地区从事KTV的经营者作出警示,著作权法的核心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卡拉OK歌厅向权利人付酬,这是一种进步,全社会都应该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使我们的著作权法得以实施,最终繁荣文学艺术创作,为经济发展,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4、某文化传播公司诉马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马某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达成技术合作意向,由文化传播公司提供场地、设备、人员和资金,马某某负责全程技术支持。双方合作经营期间,文化传播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自行采购100个百家号。2019年12月,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期间,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人员与马某某微信交流,希望其协助出售达标百家号,马某某同意以450元/个出售转正号、以1300元/个出售原创号,某文化传播公司协助马某某办理了账号的转让、过户手续,但是马某某未支付转让款。某文化传播公司以马某某欠付代为出售的百家号和原创号转让款27100元及马某某未实际履行合同造成某文化传播公司投入经营的项目包括2名管理人员工资、聘请所有员工工资、办公设备折旧费、办公场地租金、宽带费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共计117503.75元。
裁判结果
西宁中院一审认为,百家号是百度平台为创作者打造的创作、发布、变现于一体的内容创作平台。自媒体人可以在百度平台申请注册百家号,创作发布相关内容,但应保证百家号账号申请信息真实、完整和符合规范。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其他用户转让公众账号使用权的,应当向平台提出申请,生产运营者未经审核不得擅自转让公众账号。文化传播公司因其未经审核擅自出售、转让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故其诉求支付出售、转让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收益为非法获得的财产,依法不予保护。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实质上是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马某某提供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对百家号、大鱼号、企鹅号、头条号等公众号的购买行为,因该公司未提交双方约定转让的互联网用户具体的公众账号,未提交约定转让的账号经申请审核的相关证据,该案中也无法审查其买卖、转让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合法性,为维护互联网公众账号管理秩序,未经申请审批不得擅自转让公众号。因此,对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求因合同未予履行,导致其投入经营的人员工资、办公设备折旧费、场地租金及宽带费等经济损失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文化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公众号信息服务在信息流、群圈分享、平台发布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驱动下,加速呈现专业化生产、组织化传播、商业化运营等新特征,但有些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网络水军、恶意营销、盗版侵权等顽疾毒瘤屡治不绝,影响舆论生态、扰乱传播秩序。该判决在认定文化传播公司未经审核擅自出售、转让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情况下,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规范公众账号传播秩序、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有助于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5 、岳某某、霍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岳某某、霍某租房并购置灌装假酒所使用的整套工具制作假酒,采用低价白酒罐装的方法,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的假酒。2020年9月23日,从二被告人制售窝点内查扣假冒名酒1864瓶,制假工具、假冒商标及包装材料。经鉴定,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1487771.8元。
2020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岳某亮、谢某某为了制造假酒,承租房屋,购买廉价酒、外包装、防伪标贴等,以次充好,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2020年9月23日,从二被告人制售窝点内查扣成品假冒名酒666瓶,制假工具、假冒商标及包装材料。经鉴定,被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瓶装假酒及包装材料共计价值为185376.66元。另,被告人岳某亮于2016年12月15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在经营超市期间,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及香烟而销售。2020年9月23日,从二被告人经营的超市及其家中查扣成品假冒名酒314瓶,品牌香烟36条。经鉴定,被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瓶装假酒及香烟共计价值194226元。
裁判结果
海西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霍某、岳某亮、谢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岳某某、霍某共假冒4家企业7种注册商标,其中4种为驰名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4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岳某亮、谢某某共假冒5家企业8种注册商标,其中4种为驰名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霍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某虽不构成累犯,但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是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霍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岳某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从岳某某等人处购进假酒,同时让李某网购假香烟,二被告人明知上述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对外销售,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假冒6家企业10种注册商标,其中3种为驰名商标,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19万余元,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李某某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缴纳)。
扣押在案的假冒白酒、香烟等以及被告人购买的制假酒工具及原料等涉案物品,均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作案交通工具车辆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四部手机均依法予以没收,留作罪证保存。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生效。被告人已交付执行。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具有强制力和威慑力的方式,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知名商家的注册商标承载着一个商品的来源、品质保障与品牌营销,而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其在剽窃注册人商品信誉的同时,还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该判决依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并处以大额罚金,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切实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极大威慑了违法侵权行为,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青海高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一)
作者:青海高院知产庭来源:青海高院

1 、伊某某诉湟源某工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基本案情 “流动组合式牲畜防疫栏”专利权人为某畜牧兽医工作站,该兽医工作站与伊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兽医工作站将案涉专利以独占许可实施的方式授权伊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