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昶兴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经常会发现当事人在公司成立时登记了较高的注册资本,超过了自己能承担的范围。
虽然在新公司法的公司登记制度已从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赋予了市场主体更灵活的意思自治空间,但这背后隐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股东逾期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足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等等情形。现为您分析如下:
一、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出资义务的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据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一次性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发起人在股东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股东追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意味着获得了工商登记的股东资格并非一劳永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有被解除股东资格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股东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有权利瑕疵的股权。受让人对此明知或应当明知的,需对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在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若无约定可向出让人追偿。
《公司法》第199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成立公司时约定过高的注册资本,到期无法及时缴纳的,不仅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还将面临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
二、股东未按章程如期出资的情形
《公司法》第28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是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而公司章程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是股东内部之间承诺按照一定期限和份额出资的协议,股东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地履行出资义务。
所以,股东未按章程如期出资,会面临两方面的责任:第一,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股东需向公司足额缴付出资,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承担相应的利息;第二,逾期股东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须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一定的期限利益,允许股东约定出资期限以灵活安排资金投入。但股东的期限利益并非绝对,在特定的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破产法》第3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民纪要》第6条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203号判决
公司不当减少认缴资本,未通知债权人,执行阶段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对未获通知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公司股东仍应在其认缴但未届期限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和裁判说理可以看出,当出现公司破产、清算或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等法定事由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以防止“负债累累的股东悠然自得地呆在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之下,看着债权人急切而无可奈何的样子暗自窃喜”。
四、从税法角度,过高的注册资本可能会增加企 业的税务负担
利息无法抵免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印花税完税法律风险
2021年6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虽尚未实施,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早在1994年就已经将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一家实现1个亿注册资本小目标的公司,印花税是5万元,要不要试试安徽某餐饮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2000万人民币的大计划?
五、律师建议:合理规划注册资本,避免贪高
1、确定公司注册资本,需考虑公司经营范围的需要。目前一些行业对注册资本有着准入门槛的要求,如银行、保险、基金行业,一些工业园区也对入驻其中企业的注册资本提出要求,所以,需要考虑公司是否属于特殊行业,进驻平台是否要求最低注册资本,以满足准入需求。
2、确定公司注册资本,需考虑公司规模和经营本身的需要,是否能够为公司持续运行提供稳定的现金流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这要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投融资策略进行通盘考虑。
3、在公司发展融资时,公司应谨慎采用增资的手段。因为注册资本越大,意味着股东对公司要承担更多的债务,虽然有一定的期限利益,但债务并不因期限而减少,股东依照章程出资的压力依然存在。在协商成本低廉的情况下,建议向股东借款或者依法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但是,前者请务必注意不同的税收法律风险。
注册资本搞他一个亿,越高越好吗?
作者:马寅天来源:昶兴律师

近日,昶兴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经常会发现当事人在公司成立时登记了较高的注册资本,超过了自己能承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