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形,合同另一方如何救济?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出现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况,另一方应如何进行合同救济的问题。合同救济行为如若不当,极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实质性的损害结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出现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况,另一方应如何进行合同救济的问题。合同救济行为如若不当,极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实质性的损害结果。因此,企业需要采取正确的救济手段来避免或减少对方出现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给自身带来的损失。

案例: 2015年1月,A公司与B制造厂订立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购买B制造厂生产的数控机床2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当月供货10台,8月份供货10台,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履行了第一批数控机床的交货和付款义务。2015年5月制造厂获悉A公司经营不善,已造成巨大亏损,同时因拖欠贷款,已被法院强制执行。遂中止第二批数控机床的托运,同时通知A公司:若需继续供货,A公司需提供担保或者预付货款。
案例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上述案例中,B制造厂在A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前提下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必要的、合法的,符合《民法典》规定。如A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担保时,B制造厂可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A公司将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约定:A公司项目报备将于当年5月完成,B建筑公司次年9月交工。但A公司项目报备直到当年7月才完成。次年9月,B建筑公司根据工程进度,要求顺延2个月交付验收。A公司起诉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案例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行为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实质是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对先履行方违约的一种合法抗辩权,反映的是后履行义务人的利益。
上述案例中,B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有权顺延工期,这是他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方式,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B公司有权拒绝。不过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不影响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若B公司有损失,可以依法向A公司主张赔偿金。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B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B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于9月1日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B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A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B公司,但并未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B公司在合同约定9月1日付款日期后,B公司仍然没有付款。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案例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名“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上述案例中,因A公司和B公司约定双方为同一日履行各自的义务,A公司未向B公司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的义务,B公司也有权拒绝向A公司履行给付购房款的义务。因此,B公司不构成违约,无需向A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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