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依照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但在实际诉讼中,权利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存在困难,权利人期待的赔偿数额与法院判赔偿数

依照法律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但在实际诉讼中,权利人举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存在困难,权利人期待的赔偿数额与法院判赔偿数额相差较大的情况,较为常见,唯有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才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计算方式
第一层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第二层参照权利使用费
第三层法院根据侵权情况在500元至500万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

《著作权法》采用了阶梯式归纳方法确定赔偿数额,按照上表顺序,能确定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依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数额赔偿,不能确定的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都不能确定的由法院在500元至500万元之间裁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还给出了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实际损失=侵权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x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
【案情简介】
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简称西门子公司)因广州某模具公司盗用其软件,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2612827元。在案件二审过程中西门子公司提出“软件产品的销售金额超过其投入的研发成本后,每多销售一套软件,销售价格基本上就等于利润”涉案13台电脑上分别装有该公司NX8、10、11、12软件,为证明NX8、10、11、12软件的销售单价,西门子公司提交了合同和发票;根据其提供的3份合同记载上述软件的销售单间分别为NX8.5售价22万元,NX10售价15.5万元、NX11售价19.4万元、NX12售价15.4827元。13套侵权软件的损失为:8×22 万/套+2×15.5 万/套+2×19.4 万/套+1×15.4827 万/套=2612827 元。
【审理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中,侵权软件数量、正版软件售价等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故可以根据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西门子软件公司的NX软件适用于工业制造,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原审提交的证据显示不同版本的 NX 软件售价从 15 万元到 20 万元不等,经济价值较高。虽然西门子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售价中包含 了安装、培训、咨询、维护、升级等售后服务,但是即便扣除西门子软件公司售后服务的价值,按照每套软件西门子软件公司平均损失 12 万元计算,22套 (其中9套西门子公司保留了诉讼权利)软件的总损失也已达到 264 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广州某模具公司十日内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2612827元。(案件来源(2020)最高法知民终 155 号)
【案件分析】
本案发生在《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按照之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法院裁量的赔偿数额在500元至50万之间,一审法院酌定支持赔偿50万元,西门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依据法律关于实际损失的规定获得了2612827元全额支持。二审法院改判的关键事由为西门子公司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实际损失的数额确定赔偿金额。尽管当时司法解释还未发布,但西门子公司在计算实际损失时采用的计算方式,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相同,在该解释发布后,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本案还能看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证据之一是合同及发票,权利人签订的合同能体现复制品的价格进而确定单位利润,若再确定了复制品的发行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后)两者的乘积就是实际损失金额;本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侵权人的侵权方式表现为直接复制软件,复制的数量即为发行减少量,计算较为方便。但在其他类型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复制品减少量证明起来可能存在困难,此时选择侵权复制品发行量与复制品单价乘积确定赔偿数额较为容易。
综上,依照法律规定采用复制、发行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依次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数额、权利使用费确定,二者都不能确定的由法院在500元至500万元之间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 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 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 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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