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

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概述 (一)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释义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

一、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概述
(一)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释义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纠纷。
(二)关联交易的概念及特征
关联交易,又称“关联方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交易行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该准则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①该企业的母公司。②该企业的子公司。③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④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⑤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⑥该企业的合营企业。⑦该企业的联营企业。⑧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⑨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⑩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作为一种商业交易行为,形式上具有一般交易行为的共性,又有其特征:①关联交易是涉及转移资产、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交易,比一般商业交易行为的范围更加广泛。《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列举了11种关联交易类型。②关联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导致一方交易主体的意思可能被虚置。
二、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常见法律问题
(一)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公司关联交易总括性的规定,由此可以明确,公司法并不禁止关联交易,而是禁止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利用关联交易”和“损害公司利益”是判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两项根本标准,具体可以从责任主体、行为动机、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责任主体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主体应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中有所规定,另外在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中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行为动机
关联交易牵涉关联人和公司的利益,交易时关联人可能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利益,也可能利用其掌握公司信息的便利条件促成公司的交易,达到关联人与公司双赢。关联交易的目的并非当然不正当,但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中,恶意的交易动机是认定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的必备因素。但恶意的交易动机对原告的举证责任提出了较高要求,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动机时往往会考虑关联交易的客观必要性。
3、损害行为
《公司法》所规制的关联交易行为限于不正当交易行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其控制、 管理权利与关联方从事公司利益的交易行为。该行为通常表现为关联方之间就收益与支出分配不合理或不公正。
4、损害结果
关联交易本身无谓好坏,或给公司带来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亦或不对公司造成任何影响。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只有关联交易行为给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明显可能发生的损失时,公司或相关权利人才会提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人民法院对关联交易是否合法有效的审查标准
大体上采用双轨制的方式对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实行规制,一方面,通过证券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重大交易进行披露;另一方面,通过有关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实施实质性的限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关联交易是否合法有效的审查,具体分为三个方面:
1、交易信息是否充分披露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粤01民终11290号判决中写明“公司高管明知涉案交易为关联交易的情况下,未履行充分披露义务,提供的关联交易手续亦缺乏完整性,构成对公司的损害。” 因此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充分披露交易信息有利于市场监管,也方便部分不负责经营的小股东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确保信息准确和披露充分,使交易暴露在阳光下。
2、交易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交易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包括:对本次交易是否取得必要的授权、授权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内部各项决议是否有效、交易双方是否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前半部分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释明:“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平,本条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知仅仅程序符合要求而交易对价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也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行为。
3、交易对价是否公允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496号判决中写明:“在关联交易符合形式合法的外观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实质内容即合同约定、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由此可见,在关联交易符合形式合法的外观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对交易的实质内容即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因为价格不公允(低价或无偿)往往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直接原因。至于如何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则需要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实践中通常借助资产评估机构确定。
(三)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对不当关联交易的救济途径
由于关联交易的结果与股东有密切的利害关系,当不当关联交易侵害到股东的利益时,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救济手段既能保护股东权利,又符合民商法基本理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除此之外,股东还可选择其他救济途径。
1、要求公司对侵权主体提起侵权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对侵权主体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侵权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有证据证明侵权主体与关联方系恶意串通利用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可将关联方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侵权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可以提起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之诉或合同撤销之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二条规定:“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公司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或合同撤销之诉。若公司未提起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被拒绝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避免出现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的实务建议
(一)完善关联交易披露制度及公司内部审批制度
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一大原因是关联交易往往没有被披露,导致无法获得有效的内部监督。因此,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应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强制披露义务,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前述人员,可规定相应的处罚制度。同时应对经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减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权谋私的可能。
(二)完善供应商审核、筛选及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供应商制度可以有效规避关联交易造成的公司损失。完善的供应商制度应当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即公开、公平地进行招标、投标,对于供应商的资质、产品或服务进行公开评比,对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库。规模较大的公司,更应避免某类产品或服务只有一家供应商的情形,应使多家供应商之间良性竞争。
(三)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及时行权
公司受损后充分收集证据,特别关注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公司应注意及时行权,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诉讼为侵权责任纠纷,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利益受损之日起三年行使诉讼权利;如公司主张撤销关联交易,则应注意一年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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