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8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以来,本律师便一直不断地撰写文章表示反对,指出其法、情、理谬误,呼吁进行废除,历经14年,2025年1月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终于明确废除了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规定。现回顾如下: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该解释第6条规定,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2015年5月16日,撰写文章《论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及赠与的法律效力》(刊登于《广东律师》2015年第6期)明确指出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架空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应当予以废除。
2016年8月4日,发文《旗帜鲜明反对该意见︱最高法院民一庭: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2018年5月24日,发文《夫妻财产约定中房产赠与之撤销权:配偶地位如“小三”》,指出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就是对婚姻法的蹂躏。
2018年5月25日,发文《夫妻财产约定中房产赠与之撤销权:法情理的混乱》。
2018年11月3日,发文《夫妻共同债务、财产约定制、财产知情权这三项制度若不规范,婚姻家庭编便不成功》,指出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及立法精神,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无序和混乱,扼杀了诚实信用原则,必须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夫妻房产赠与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2019年8月1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的修改建议》,建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受任意撤销权的限制“。
2019年11月25日,在北京参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立法完善研讨会”,再次提出民法典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受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即明确夫妻财产赠与不得反悔,不得行使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
2020年5月22日,发文《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存在五大问题》,再次建议民法典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任意撤销权的限制。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该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基础上,增加了约定“共有”的也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2021年1月6日,发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存在五大问题》,再次指出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存在的问题。
2023年7月29日,在“中国女律师法律服务婚姻家庭工作交流会”上作《婚姻家事司法中对女性权益保护的缺失》主题发言,指出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缺失问题。
2024年1月8日,撰文《论夫妻财产约定中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之谬误——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的废除》从六大方面论述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违反了法律规定,于理不合,于情不容,应当予以废除。
2024年1月10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申请审查的审查建议”,以六大理由论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的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与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且于理不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申请进行备案审查予以废除。
2024年4月20日,在“第11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上作《论夫妻财产约定中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之谬误——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的废除》的主题发言。
2024年4月27日,发文《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所涉基于婚姻赠与房屋处理条文的意见》,再次指出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法、情、理谬误及价值导向严重错误。
2024年4月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2024年7月3日,发文《我国婚姻家事司法中对女性权益保护的严重缺失》,再次指出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严重伤害。
2014年9月2日,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申请备案审查的建议。
201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本律师寄送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32条申请备案审查的《对有关审查建议的复函》。
2015年1月7日,发文《夫妻间给予房产解释为“维系婚姻关系目的”之严重危害》。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公布,该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对于夫妻间赠与的房产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的处理规则,明确宣告了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的废除。本律师长期呼吁的废除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意见终于得到采纳,但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规则尚需完善。
我与“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制度
作者:游植龙来源:南粤家事

自2011年8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以来,本律师便一直不断地撰写文章表示反对,指出其法、情、理谬误,呼吁进行废除,历经14年,2025年1月公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