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指引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公司解散纠纷的法律规范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司法解释)第一至六条有所规定。

公司解散纠纷的法律规范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司法解释)第一至六条有所规定。本人根据上述法律规范,结合曾经代理的(2019)云0111民初12926号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代理经验,对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的诉讼思路进行梳理、总结,以供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该纠纷参考使用。
一、明确各方诉讼主体资格
(一)确定原告
就公司解散纠纷这一案由来看,请求解散公司一般是股东享有的权利,所以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需要符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能作为原告。
若一个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达不到10%,那么也可以联合其他股东,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持有表决权达到10%,由两个以上股东作为原告,可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在确定原告时,需要注意2点:
1.股东应查看公司章程,确认一下认缴的持股比例与表决权比例是否一致。若是基于持股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则需要提供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内档,以证实表决权比例达到10%以上。
2.若股东是隐名股东(即存在代持股协议、不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显示),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其不具有原告的资格。隐名股东可以让在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去作为原告,或者是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到法院确认股东身份后,再以自己为原告提起公司解散纠纷的诉讼。
(二)确定被告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股东在民事起诉状上罗列被告时,只能把公司列为被告。不应列其他股东为被告,以免在立案审查时,不能准确、及时立案受理。
(三)确定第三人
股东一旦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若诉请成立的话,会产生使公司主体消亡的法律后果。也必然会对其他股东的权利有所影响,且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与其他股东有利害关系。所以股东在确认自己作为原告后,应将其余股东(反对解散公司的股东或对公司解散不表明态度的股东)列为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二、主张的事实与理由符合解散公司的法律规范要求
(一)解散公司诉讼应基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三种情况: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也就突显出公司的管理已经发生困难,公司法上将这三种情况称之为“公司僵局”。
上述三种情况应注意4点:
1.持续两年应根据公司章程载明的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确定,且应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如果是召开了一年,中断一年,第三年又召开,就不能算持续两年以上。
2.“无法召开”是客观上按照公司章程的时间规定应当召开而不能召开,并不是长期没有召开这种情形。
3.对于公司经营的普通事项表决未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事项表决未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
4.如果公司出现董事会不能召开,董事僵局就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这一项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必经程序。
公司管理满足上述三种情况之一,且达到了严重困难,才符合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另外,司法解释第一条(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该项是基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兜底,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故而,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尽量紧扣上述三种情况。
(二)解散公司诉讼需要对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行考量
股东提起公司解散诉讼,本只需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的事由来确定即可,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往往会结合法律规范进行综合考量。所以可能会在公司解散纠纷中对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行审查。
股东利益是否受到重大损失应注意2点:
1.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若公司不能正常运转,但公司对外享有债权。
2.公司是否处于停业或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裁判者会结合该2点公司的经营管理状态进行综合判断、认定股东利益是否受到重大损失。
(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前,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难
解散公司是在公司的运营机制失灵的情形下,法律赋予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股东的一项权利。
从公司法对于公司解散的立法本意来看,首先需要公司通过自治等方式解决股东之间的僵局状态。故股东诉请解散公司应以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为前提。各股东应就公司如何存续、如何发展,或者股东退出股权(份)等方式进行协商解决。
股东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后,仍处困局时才享有借助司法手段来调整失衡关系的权利。
本人曾代理的(2019)云0111民初12926号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作为第三人(股东)的代理人,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中,第三人就公司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困难,曾向原告主张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第三人退出公司经营、管理。但原告执意要提起本案纠纷,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
本篇文章仅供股东提起公司解散纠纷参考使用,其中仅涉及到相应实体法上需要作为原告的股东着重关注的问题。至于程序法及证据材料收集、准备方面,股东可向专业律师咨询或委托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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