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补偿问题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件工伤赔偿案件,涉及到员工工伤定残后达到了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待遇,但是否还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件工伤赔偿案件,涉及到员工工伤定残后达到了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待遇,但是否还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该名员工原为一国有农场的职工,后因单位改制等问题,其按照当时的政策从农场内退出来,但农场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2月1日该名员工应聘到现在的单位上班,并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其社保已在原来农场缴纳,所以现在单位并没有为其缴纳社保。2013年8月的一天,该名员工在上班时被硬物击伤小腿,后送至医院治疗。其先后住院两次进行了钢板固定和钢板取出手术,从其住院开始,单位不但支付其治疗的全部费用,而且还按时向其发放了工资,包括出院修养期间的工资。至2014年4月,由于该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原在农场帮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因此现有单位停发了其工资,为此,该员工也不再来现单位上班。后经其申请2014年5月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同年7月认定其九级伤残。2014年11月该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现有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以及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笔者作为该员工单位的代理人,在无意中听到单位说起该员工已经退休并开始享受养老待遇,于是便想到其是否还可以按照通常情况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为此,笔者查询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发现对此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相关法律人士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解读,主要三种观点:
第一,认为员工工伤后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并不影响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因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伤员工在此种情况下即丧失了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广西以外的部分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这些规定只能在当地适用,而广西并没有类似规定,并不能在广西适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载明:“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虽然这个答复与本案情况并不相同,但却可知立法者对此类问题的思路,所以可将此作为参考,即退休并不影响工伤待遇的享有。
第二,认为退休对工伤待遇会有部分影响,即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可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不得再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首先,虽然广西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但不少发达省份都有相类似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和参考兄弟省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其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顾名思义就是对工伤造成残疾的员工再就业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残疾等级较轻的员工势必会面临再就业的问题,但在再就业过程中因身体残疾势必会有一定的影响,比如某些工作无法从事或者某些单位应聘受阻等现实问题。所以在法律上硬性规定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助以弥补他们受到的影响是必不可少。然而虽然工伤致残,但达到了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开始领取退休工资,则意味着工伤员工不需要再面临再就业的问题,其领取的退休工资可以满足其退休生活的需要。因此,给予其就业补助金已无必要。
第三,认为退休对工伤待遇会带来较大影响,即工伤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不应该给付。他们认为,员工工伤致残后达到退休年龄,其享受退休待遇不但包括可以领取退休金,还可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目的就是为残疾员工在今后后续治疗和有可能引起的其他疾病而给予的补助,但由于参加员工在退休后因为可以依法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即其后续治疗费或者可能引起的其他疾病可以走职工医保途径,不会影响其患病的治疗,因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无必要给付。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此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知,这两种补助金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的期满或解除以及劳动关系的终止。从立法者意图来看,将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作为支付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显然是认为在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关系终止情况下,残疾员工仍需面临再就业的问题,但由于其身体残疾原因,再就业过程中必定会有一定的影响,这时给予他们一定的就业补助和医疗补助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工伤残疾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因为员工达到了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则说明该员工已经不存在再就业问题,并且其今后的生活和治疗都可以得到保障。显然,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完全没必要。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笔者认为本案例中该员工的情况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