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二、案例
三、分析
四、建议
一、引言
挂靠是建筑行业常见的业务模式。所谓的挂靠,即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的经营方式。挂靠经营中,被挂靠企业是名义上的纳税人,所收取挂靠费要不要缴增值税呢?
我们以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二、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挂靠在甲方公司下承接施工建设项目,乙方挂靠期间以甲方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任务自行承揽,工程所产生的各项税收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以工程总造价的
3%收取管理费。甲乙之间是挂靠关系,约定的工程总造价3%的管理费实际上是甲方收取的挂靠费,这笔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三、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该通知,在挂靠的情况下,判断纳税人的标准是挂靠人对外经营的名义。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被挂靠人从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应按照所挂靠经营业务的性质确定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被挂靠人收到的挂靠费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如果挂靠交易结构中,以挂靠方对外经营,由挂靠方单独向被挂靠方缴纳“挂靠费”,则被挂靠方应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征收率为3%,编码为“304080199”,编码简称为“企业管理服务”。
具体到本案中,乙公司挂靠期间对外并未出现乙公司的名义,外部签订的合同均以被挂靠方甲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签订。因此,作为被挂靠方的甲公司为纳税人,其收取业主的工程款时,按收款全额计算销售额,按建筑服务税目和税率(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已经包含了挂靠费的应税部分,不应就“挂靠费”再单独纳税,否则将构成重复纳税。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建筑施工资资质作为行业特许经营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挂靠费实际上是有偿转让建筑施工资质的对价,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所谓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我们认为此处应当依法计提增值税的“无形财产”并不包括建筑施工资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9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准许特定的企业从事符合法定条件的活动,其主体和对象不可分离,是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评估后进行买卖和转让的,自然不可能被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四、建议
当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时,被挂靠方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已经对提供的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了增值税,不应对挂靠费再次征收增值税,挂靠费实际上属于同一纳税人名下的资金内部流转,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我们建议,建筑企业在实施挂靠行为之前,应当向专业律师及税务主管部门咨询,以避免可能的涉税风险。
被挂靠企业收取挂靠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一、引言 二、案例 三、分析 四、建议 一、引言 挂靠是建筑行业常见的业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