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y,中文翻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指外国投资者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控制境内运营实体,无需收购境内运营实体股权而取得境内运营实体经济利益的一种投资结构,同时也是该等境内运营实体实现境外上市常采用的一种投资架构。目前公认的是2000年新浪赴美上市时首次创立了VIE模式。最近赴香港上市的小米、美团也都是采用了这一模式。
采用VIE模式的公司多是创新公司,并在融资过程中引进了境外投资者,在引入境外投资者过程中投资者也会要求公司预留期权池,并在境内与公司高管、骨干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根据公司是否已在境外上市又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需要适用外管局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操作流程,税务申报等相对明晰简单。
其二:员工参与尚未上市的VIE架构公司的股权激励则相对要复杂的多,近年来先后有多家未上市的网络科技公司爆出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无法兑现纠纷,使VIE架构下如何设立股权激励成为大家探讨的热点。
那么设置VIE架构的境内公司应该如何设置股权结构,使股权激励更加行之有效呢?
我们认为,未上市VIE架构公司的股权激励如果需要在境外进行股东登记,原则上可以适用外管局37号文件,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该通知的出台背景主要是针对中国公司的创始人和自然人投资人进行的,该流程的成本、复杂度,风险等因素决定其可行性极低,并不适合股权激励一般对象,这有可能导致股权激励对象无法在境外进行股东登记,从而使股权激励变成一纸空文。
为了避免股权激励无法兑现的困境,众多公司采用了两步走的股权激励办法。先由其大股东代持境外公司股票期权池,然后在境内成立有限合伙平台,协议中承诺在境外公司上市前做换股操作,统一在境外进行股东登记,保障员工可以享受到公司上市后带来的收益。在公司上市前,员工如果离职,约定合理的退出价格,由大股东或者代持平台支付相应的回购价格,保证了员工股权激励的及时兑现。
综上,在VIE架构下,特别是尚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需要面对国家层面上众多管理和程序上的限制问题,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公司也只能采取迂回办法逐个解决。当然我们也期待在不远的未来能够出台更为方便快捷的制度,让股权激励能够真正的成为公司高速发展的强心针。
向小米看齐,你要学会搭建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
作者:赵越来源:极客法律

VIE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y,中文翻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