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点
在商事交易活动中,股权交易日趋频繁,但仍会出现股东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导致承担违约责任,或原股东不同意新股东的加入,但不知如何阻止。可知,股东优先购买这一规则并未被广泛知晓。
那么,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哪些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被损害后,应该怎么办?本文将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常见问题做出梳理,意在帮助公司经营者了解该权利,更好地运用优先购买权。
1、股东优先购买权源自哪里?
股东优先购买权来源于《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就其股权转让事项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应当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众所周知,私法尊重意思自治,但若对股东处理股权给予绝对的自由,则将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很可能会影响公司经营。为了防止其他股东滥用不同意转让的权利,第71条设置了“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时,不同意的股东若不购买转让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的折中处理。若过半数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在尊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及股东处理股权自由之间保持了平衡。
2、哪些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明确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并无占股比例、持股时间等限制,因此,只要属于公司股东,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均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当不止一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则主张购买的股东各自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换言之,若某一股东系全部认缴出资,理论上其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当有其他实缴出资的股东也主张时,其优先购买权可能将无法得到保障。
3、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对外转让股权征求意见阶段;二是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后,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阶段。
第一阶段:在转让股东将对外转让信息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其他股东应当30天内回复同意或不同意,若不同意的超半数,则该股权不得对外转让,但要求不同意股东购买该股权,若不同意股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
此阶段,结果有三:一是不同意股东超半数且均同意购买,此时股权转让给不同意股东;二是不同意股东超半数但最终同意购买的股东不超半数,则股权可对外转让;三是不同意股东未超半数,则股权可对外转让。
第二阶段:征求股东意见并对外转让后,转让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告知所有其他股东,此阶段,无论之前是否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均可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此阶段需要注意公司章程以及通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流程梳理如下图:

4、股份被拍卖,股东是否还享有优先购买权?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相比协商议价,拍卖上可使出让股权实现最高的变现价值。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常用拍卖方式处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我国法院规定了对持有股份的拍卖程序,同时也对股东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了说明。
①人民法院通知义务及行权期限
《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上述法条中的“20日”与“5日”并无冲突,“20日”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5日”非股权行权期限,而仅为提前通知的时间规定。
特别说明,此处“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应当理解为其他股东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这是因为拍卖未完结,股权价格尚不知晓,无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此处的“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应理解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股东的行权方式:询价式
执行拍卖程序中,在优先购买权人在场的情况下,《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13条规定了保障优先购买权得以实现的购买方式——“询价式”。即在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卖股权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上述竞价规则为在股权司法拍卖中“同等条件”的价格发现程序。先由司法拍卖机构确定最高应价,再以最高应价询问优先购买权人,若优先购买权人不做表示,则拍归最高应价者。若表示想要优先购买则还可再次询价。
5、股东优先购买权被损害,该怎么办?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后,该股东可主张的救济方式。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恶意串通、欺诈的方式使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
即受损害股东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行使强制缔约权,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且不论此时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签订,股权过户登记是否已办理,出让股东不能以给付不能为由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股东仍可请求其实际履行。
限于篇幅,本次仅与读者共同探讨前5个问题,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问题将在后续文章中进一步讨论,请大家持续关注。
在商事交易活动中,股权交易日趋频繁,但仍会出现股东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导致承担违约责任,或原股东不同意新股东的加入,但不知如何阻止。可知,股东优先购买这一规则并未被广泛知晓。
那么,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哪些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被损害后,应该怎么办?本文将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常见问题做出梳理,意在帮助公司经营者了解该权利,更好地运用优先购买权。
1、股东优先购买权源自哪里?
股东优先购买权来源于《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就其股权转让事项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应当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众所周知,私法尊重意思自治,但若对股东处理股权给予绝对的自由,则将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很可能会影响公司经营。为了防止其他股东滥用不同意转让的权利,第71条设置了“过半数不同意转让时,不同意的股东若不购买转让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的折中处理。若过半数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在尊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及股东处理股权自由之间保持了平衡。
2、哪些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明确规定“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并无占股比例、持股时间等限制,因此,只要属于公司股东,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均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当不止一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则主张购买的股东各自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换言之,若某一股东系全部认缴出资,理论上其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当有其他实缴出资的股东也主张时,其优先购买权可能将无法得到保障。
3、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对外转让股权征求意见阶段;二是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后,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阶段。
第一阶段:在转让股东将对外转让信息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其他股东应当30天内回复同意或不同意,若不同意的超半数,则该股权不得对外转让,但要求不同意股东购买该股权,若不同意股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
此阶段,结果有三:一是不同意股东超半数且均同意购买,此时股权转让给不同意股东;二是不同意股东超半数但最终同意购买的股东不超半数,则股权可对外转让;三是不同意股东未超半数,则股权可对外转让。
第二阶段:征求股东意见并对外转让后,转让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告知所有其他股东,此阶段,无论之前是否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均可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此阶段需要注意公司章程以及通知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流程梳理如下图:

4、股份被拍卖,股东是否还享有优先购买权?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相比协商议价,拍卖上可使出让股权实现最高的变现价值。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常用拍卖方式处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我国法院规定了对持有股份的拍卖程序,同时也对股东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了说明。
①人民法院通知义务及行权期限
《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上述法条中的“20日”与“5日”并无冲突,“20日”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5日”非股权行权期限,而仅为提前通知的时间规定。
特别说明,此处“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应当理解为其他股东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这是因为拍卖未完结,股权价格尚不知晓,无法确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此处的“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应理解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②股东的行权方式:询价式
执行拍卖程序中,在优先购买权人在场的情况下,《执行拍卖变卖规定》第13条规定了保障优先购买权得以实现的购买方式——“询价式”。即在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卖股权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上述竞价规则为在股权司法拍卖中“同等条件”的价格发现程序。先由司法拍卖机构确定最高应价,再以最高应价询问优先购买权人,若优先购买权人不做表示,则拍归最高应价者。若表示想要优先购买则还可再次询价。
5、股东优先购买权被损害,该怎么办?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后,该股东可主张的救济方式。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若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恶意串通、欺诈的方式使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向人民法院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
即受损害股东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行使强制缔约权,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且不论此时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签订,股权过户登记是否已办理,出让股东不能以给付不能为由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他股东仍可请求其实际履行。
限于篇幅,本次仅与读者共同探讨前5个问题,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问题将在后续文章中进一步讨论,请大家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