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武汉市汉阳区弘桥小学一名教师在校内驾车将该校一年级学生撞伤,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2023年5月25日,汉阳区教育局对该事件发布《情况通报》,表示目前涉事教师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追究责任。对涉事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予以免职,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将依纪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01.据家属及校方回应
据孩子母亲介绍,孩子中午是在校就餐,下午2点左右接到班主任电话称孩子被车撞了,赶到医院后被告知抢救无效死亡。家长质疑老师是否有酒驾情节。
汉阳区教育局及校方工作人员介绍,肇事司机与小孩无交集,分属不同年级。23日上午,这名老师正常在校上课,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没有饮酒情况。按照安排,这名老师下午要外出参加一个培训活动,他从地下车库将车子开到校门口十多米的位置停下,等另外一名老师同行。孩子们在1点45结束午休,自由活动15分钟后,会在下午2点开始第一节课。“老师停车期间,这个孩子跑到车前边蹲下来了,不知道是在系鞋带还是做什么。然后车子启动,可能因为盲区原因,老师开车碾轧到孩子,左侧两个车轮碾轧过去之后车子停下。”
02.当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教育机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责任主体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适用对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责任期间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
03.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是属于特殊主体责任,《民法典》第1199、1200、1201条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当未满8周岁的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即需教育机构举证自身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教育机构需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 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当已满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受害人需举证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举证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注:但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 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伤害时,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伤害(如社会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校外车辆在校园内撞伤学生等),若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就要承担责任。但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4.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汉阳区弘桥小学该案中,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分析,主要看学校是否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对校园安全教育、管理方面有无管理上的缺失,从而认定弘桥小学的责任。
05.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教师在校内驾车撞死学生,教育机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黄倩茵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2023年5月23日,武汉市汉阳区弘桥小学一名教师在校内驾车将该校一年级学生撞伤,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