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知情权,你需要关注的若干实务问题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目 录 一、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目 录
一、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二、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三、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一)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特别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
四、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股东
(一)关于公司股东的认定
(二)已退出公司的原股东
(三)新加入公司的股东
(四)隐名股东
(五)出资瑕疵股东
五、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公司
(一)已办理注销登记
(二)吊销营业执照
(三)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
前 言
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特点导致许多未参与实际经营的股东,无法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进而丧失其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知情权,但是对许多问题均未明确,实践中存在大量股东知情权纠纷。
本文拟对股东知情权的概况及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若干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希望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或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发挥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什么是股东知情权?
现行法律对于股东知情权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司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
二、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现行法律对于股东知情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主要散见于《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的相关条款,具体包括:
《公司法》第33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第97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第116条(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义务)、第165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
《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至第12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以指导意见、裁判规则、问答等形式对股东知情权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规定,后文相关分析中会涉及。
三、 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一)股东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主体

行权方式

对象

法律

依据

有限

责任

公司

股东

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公司法》第33条第1款第165条第1款

查阅

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

股份

有限

公司

股东

查阅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制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法》第97条第165条第2款

提出建议或质询

公司的经营状况

《公司法》第97条

要求公司

定期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情况

《公司法》第116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特别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首先需履行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即“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在公司内部救济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34条第2款(即现行《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时,首先应当通过内部救济程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在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对于前述规定的“不正当目的”,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日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
实践中,股东在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时会提出许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请求,如要求查阅或者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动产及不动产财务凭证甚至要求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公司提供债权申报资料。对于这类案件,一般法院是综合衡量后进行个案裁量,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下文主要分析实践中股东主张较多、争议比较大的情形,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
1.肯定说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根据《江苏省高级人员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2003〕2号)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有权查阅前款规定所列材料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决议、公司帐薄及相关原始凭证。但股东出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的除外。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5条的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综上,会计凭证系记账的重要依据,对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异议时,会计凭证是必不可少的判断依据。若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的真正经营状况,股东知情权可能会落空。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有权查阅会计凭证。
除了上述直接认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外,还有观点认为查阅会计凭证应有正当目的限制或者股东应提出合理理由。例如:《广东省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认为,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应当允许查阅,但有正当目的限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商事审批若干疑难问题理解》认为,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应提出足以信服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股东作出保密承诺作为行使查阅权的条件。该种观点主要是在保障股东知情权和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之间寻求平衡。
2.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已经对股东知情权中股东的查阅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未将会计凭证列入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股东当然就无权依据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凭证。
四、 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股东
股东是行使知情权的主体。判断某一主体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主要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一)关于公司股东的认定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定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未经工商登记但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均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此外,对于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也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是在相关协议如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文件中已经明确其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的,该类“股东”也可以依据上述协议文件主张行使相关权利。该部分可以参照有关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相关问题进行综合考量。
(二)已退出公司的原股东
已退出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主要是指原来持有公司股权,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等退出公司。原股东可能在退出公司后发现其在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存在利益受损的情况,现在想要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当时的会计账簿、决策文件等资料。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8﹞127号)第15条的规定,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2005年)的规定,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只能为公司现有的具有股东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后要求查阅任股东期间的会计账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2017年)第7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该问题进行了统一,明确公司原股东原则上无权行使知情权,但有初步证据可以证明其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
(三)新加入公司的股东
对于新加入公司的股东能否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事项行使知情权,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新股东与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事项是否具有关联性。
1.否定说
新加入公司的股东与其成为股东之前公司的状况没有关联性,并且通常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在其受让股权或者参与公司增资时,均有机会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2.肯定说
张洁丽与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2020)辽0191民初39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未对股东成为公司股东之前事项行使知情权作出限制性规定。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即享有与其他股东完全相同的权利,不应以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先后而予以区别对待。公司经营是一个整体延续的过程,公司在新股东加入后的交易、管理、决策均受此前的经营状况所影响,新股东在作出与公司有关的决定时,势必难以脱离对其加入公司之前相关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故新股东有权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相关文件材料行使股东知情权。该案中股东查阅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的相关文件是其完整行使股东权利的具体表现,符合法律规定。
(四)隐名股东
关于隐名股东即公司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知情权问题: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的规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备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认为,实际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表面上无权依据《公司法》第33条直接向公司主张查阅权与复制权;同理,行使了知情权的名义股东也不得直接将获取的公司内部信息转达给实际出资人。但至少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名义股东可向实际出资人转交查阅与复制结果:
一是公司或其他股东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即公司形成法人意志,同意向特定第三人披露相关公司信息;
二是隐名出资的投资模式已经为全体股东所知晓或认可,甚至实际出资人一直以登记股东的名义实际参与着公司经营管理。
显然,实际出资人可以实际了解公司的相关情况,但并不是作为股东直接行使知情权的结果。个人认为,隐名股东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以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等文件通过显名股东行使。如果隐名股东想要依据股东知情权了解公司情况,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成为显名股东。
(五)出资瑕疵股东
出资瑕疵股东主要是指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对出资瑕疵的股东并不完全剥夺其股东权利,对其股东权利的限制也必须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作出合理限制。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被告公司以原告股东出资瑕疵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高级人员法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认为,股东虽然存在出资瑕疵,但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股东权,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为由否定其应享有的知情权。
可见,一般而言,出资瑕疵股东仍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五、 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公司
公司是实际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相关资料的主体,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公司应积极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本文主要分析几种特殊状态下公司是否或者应否履行义务?
(一)已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终止已经丧失主体资格,更谈不上需要履行义务了。
(二)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被处罚公司已经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其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履行相应义务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
(三)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
安徽大蔚置业有限公司、汪宏卫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2019)皖民终291号]中二审法院认为:大蔚置业公司虽然处于破产程序,其民事行为能力限于清算目的范围之内,但是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并不当然消灭,也不能据此否定汪宏卫的股东地位。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监督知情权等权利,公司破产后,股东当然不享有参与重大决策权等权利,但并非不能享有监督知情权。况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股东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因此,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的股东仍享有知情权。
小 结
股东知情权关系着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也会影响股东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判断,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依据。目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股东知情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落地过程中仍有许多细节存在争议,仍需要在实践中以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是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形式落实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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