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出租可以不受租赁合同 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限制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据此,在集体土地承包关系中,有的当事人认为承包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以20年为限。其实,集体土地承包最长承包期限是可以超过20年的。
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要求,我国对集体土地进行了“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承包权归农户、土地经营权归流转所得者。《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本条是针对土地承包权所作专门规定,依此规定,土地承包权人承包期限超过20年有法律依据,那么土地经营权经依法流转的承包期限是否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的限制超过20年呢,答案是肯定的。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就取得方式而言,分为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取得,对此,《民法典》分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该种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基础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为出租、入股、其他方式等。其流转方式由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流转土地经营权,没有限制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据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以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规定,即如果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20年,流转期限可以超过20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土地所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均未作出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即便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期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展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指出,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再次重申,“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据此,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期限可以超过20年,但不得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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