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一年一度对其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概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披露的报告。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1.公司概况;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3.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4.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5.董监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6.董事会报告;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8.重大事件;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10.证监会、交易所和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它事项。
作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主要类型,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最有效的交流方式。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否决,会直接导致什么后果?又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甚至存续造成何种深远影响?
一、年度报告被否案例
2019年4月29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召开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但在2019年6月6日召开的康得新年度股东大会上,包括《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在内的10项议案悉数遭到否决,未能审议通过。
相关公告一经披露,立刻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深陷财务造假以及退市泥潭的康得新,愈加风雨飘摇。
二、年度报告被否原因
1、根本原因
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一大特征。
原因是随着现代企业规模的扩张,股东不再有能力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只得将企业的管理权集中委托给专业化、技术化、经验化的“代理人”——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代表的管理层。
正是因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较一般股东而言更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现状,《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将年度报告的编制、审核工作,交予了上市公司管理层。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6.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除此之外,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都存在类似的条款。
如果股东与管理层相互信任,现代企业的分权治理模式就能发挥较高的效率,同时保证上市公司平稳运营。但假若股东与管理层互生芥蒂,分权治理模式也会带来公司内部的消耗和扯皮。一旦矛盾激化,年度报告作为集中体现管理层工作成果的“成绩汇报单”,可能无法获得股东认可,进而遭到股东大会否决。因此,
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遭股东大会否决之根本原因。
2、具体原因
根本原因已经找到,在此基础上,导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遭股东大会否决的具体原因又有哪些呢?笔者收集了历年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遭股东大会否决的案例,归纳出以下三点具体原因:
(1)股东对年度报告内容不认可
股东对年度报告内容不认可,是年度报告遭股东大会否决的直接原因。以康得新为例:据媒体报道,康得新大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对《2018年年度报告》议案投下反对票。由于康得集团持有的“康得新”股票数量,占所有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61.67%,康德集团的反对直接导致年度报告遭到否决。
大股东康得集团为何反对公司年度报告审议通过呢?笔者发现,康得新《2018年年度报告》第九节第九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部分记载:“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被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此外,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原因也包括“发现公司存在被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由此可见,在康得新深陷财务造假泥潭、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际,管理层有意将“占用资金”的责任明确“分配”给大股东。笔者推测,正是因为不认可年度报告记载的上述内容,康德集团才果断投下反对票,阻止年度报告通过审议。毕竟,彼时康得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尚处于立案调查阶段,如果康德集团投票同意《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就等于提前“认罪”,承认其实施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之违法行为——这显然与康德集团的切身利益相违背。
(2)股东对管理层不信任
虽然上市公司管理层主要由股东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利益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职责。但是,董事、监事,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与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重合。“一个人(管理者)为另一个人(所有者)的利益管理资产时,管理者有其自己追求的利益和偏好,并且管理者总是将自己的偏好置于股东利益之上。尽管此乃人之天性使然,但却可能导致‘盗窃’和‘懒惰’……其结果是减少了所有者的回报。” [1]
而正如前文所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是由上市公司管理层编制、审核的。如果因为某些原因,致使股东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履职能力、履职态度不再信任,甚至怀疑管理层存在监守自盗的行为,股东自然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产生疑虑,进而出现股东大会否决年度报告的情况。
(3)股东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
在恶意收购等股东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背景下,吸收筹码、重组管理层,是恶意收购者常用的手段。此时,恶意收购者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之间的矛盾,表象化为恶意收购者与上市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矛盾。管理层编制、审核的年度报告可能被恶意收购者否决,存在无法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风险。
以A筹备收购上市公司C为例:A通过二级市场举牌,持有了与C公司实际控制人B相当的股票,遂计划联合其他几位中小股东选任新的董事和监事,重组C公司管理层。随后,A多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组建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议案屡遭上市公司董事会否决。眼见B一方面控制董事会否决议案以争取时间,一方面积极接触潜在的“白衣骑士”,试图阻挠收购行为,A也积极反击,不断向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B施压。恰逢C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A以董事会的组成不能充分代表全体股东利益为由,对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在内的多项议案投下反对票,致使上述议案皆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此事最终引起交易所关注。在各方压力下,C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了新的董事和监事。
三、年度报告被否后果
康得新年度报告被否事项披露后,投资者顿时炸了锅,各种议论沸沸扬扬:年度报告遭否决,是否将成为无效报告?康得新是否应该编制新的年度报告?是否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重新审议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是否面临退市风险?……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遭股东大会否决的后果,理论界和实务界亦是众说纷纭。究其根本,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否系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生效的必要条件。
1、“肯定说”及其后果
有观点认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生效的必要条件。持该种观点的专业人士强调:股东大会系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上市公司管理层主要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对股东大会负责。年度报告作为全面反映管理层工作成果的“成绩汇报单”,理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此外,根据公司法理论,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攸关上市公司核心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而年度报告作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主要类型,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具体而言,《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年度报告作为董事会编制、审议的报告,属于“董事会的报告”,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此外,《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进一步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五)公司年度报告。”因此,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年度报告须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既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生效的必要条件,那么年度报告一旦遭股东大会否决,自然就失去效力。
此种情况下,董事会应当重新编制或者更新年度报告,并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对更新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议,直至审议通过为止。需要强调的是,现代企业的分权治理模式系参照西方议会制度建立的。根据议会制度的运行规则,内阁一旦收到议会的不信任案,必须倒台并重新组阁。董事会编制的年度报告遭股东大会否决,其情形就如同内阁收到议会不信任案。股东大会应当选举新的董事重组董事会,再由新一届董事会安排落实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2、“否定说”及其后果
另有一派观点认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生效的必要条件。持该种观点的专业人士指出: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6.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6.5条规定:“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6.8条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除此之外,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从未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此可见,年度报告只需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经监事会审核,便可生效并对外披露。事实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与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基本一致,皆未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既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生效的必要条件,那么年度报告即使遭到股东大会否决,其对外效力亦不受影响。董事会是否更新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是否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年度报告,是否重组董事会甚至监事会——以上事项皆由上市公司自主决策,法律不做强制性要求。
3、笔者观点
对于上述两种的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否定说。具体论述如下:
(1)理论分析
在展开详细论述之前,我们先明晰一个概念:年度报告是什么?
正如前文所述,年度报告确系上市公司管理层一年工作成果的集中展示,但此种说法不够全面。若想把握年度报告的核心内涵,我们应当明确以下三个要点:①年度报告是由最了解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管理层编制、审核的;②年度报告是对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概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的真实、客观反映;③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正是基于上述三个要点,笔者认为:无论股东基于何种原因对年度报告投下反对票,客观存在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概况和财务状况并不发生变化,而反映上述内容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亦不应发生变化。此外,相较于专业化、技术化、经验化的管理层,股东对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不十分了解。因此,即使年度报告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否决,其真实、客观反映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概况和财务状况的效力不会也不应受到影响——可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是也不应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生效的必要条件。
(2)法律规定
事实上,《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笔者注意到,该指引第四十条具体规定了由股东大会依法行使的16项职权内容[2],其中并未包括“审议批准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只是兜底规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在此前提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条文内容,应当理解为:如果上市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由此可见,《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之私法原则,在上市公司章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生效的必要条件。
(3)相关案例
ST东源(证券代码000656,现更名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沪深两市首家年度报告遭股东大会否决的上市公司。2002年4月4日,ST东源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但在2002年6月30日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ST东源《200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议案未获通过。随后,董事会决定对《2001年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受核查工作影响,ST东源未能如期公布《2002年半年度报告》。2002年9月24日,证监会对ST东源立案调查。2003年8月7日,证监会对ST东源延迟披露《2002年半年度报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只字未提公司年度报告被否事项。2003年11月10日,ST东源召开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新编制的《2001年年度报告》。
虽然时隔久远,ST东源案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典型案例。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以下简称“99版《证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依据“肯定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生效的必要条件,那么:①ST东源2002年4月4日披露的《2001年年度报告》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系无效年度报告;②自2002年6月30日起,遭股东大会否决的《2001年年度报告》,一直处于无效状态;③2003年11月10日,重新编制的《2001年年度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才生效。因此,ST东源违反了99版《证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能于2002年4月30日前公告有效的《2001年年度报告》——监管部门应当对ST东源延迟披露年度报告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依据“否定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生效的必要条件,那么:①ST东源2002年4月4日披露的《2001年年度报告》,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经监事会审核,系生效的年度报告;②2002年6月30日,ST东源《2001年年度报告》虽遭股东大会否决,其效力不受影响;③2003年11月10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更新版《2001年年度报告》,只是覆盖了旧版年度报告的内容,并不导致旧版年度报告自始无效。因此,ST东源不存在延迟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只能对其延迟披露《2002年半年度报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比照证监会实际作出的处罚结果可知:
监管部门只认定ST东源存在延迟披露《2002年半年度报告》的行为,执法思路倾向于“否定说”。综上,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只需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经监事会审核,便可生效并对外披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
四、后记
至此,可能有读者会问:既然股东大会审议是否通过,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为什么那么多上市公司要把年度报告作为一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不是浪费股东的时间和精力吗?
笔者认为,将年度报告作为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监督上市公司的权利。但受制于客观条件,普通中小股东行使监督权的频率和效果非常有限。若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广大中小股东就可借此机会对年度报告内容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要求管理层进行回应,从而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此外,年度报告遭股东大会否决意味着管理层与股东的矛盾激化,这往往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自然容易引起交易所的关注,甚至招来证监会的调查。因此,年度报告可能遭股东大会否决,成了一柄悬在上市公司管理层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敦促管理层端正态度,更好地履行职责。
【注释】
[1]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16页。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当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遭股东大会否决后
作者:李腾来源:锦论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一年一度对其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概况、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披露的报告。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年度报告应当记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