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投资者设立公司之前一般会签署投资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而且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会发生冲突。

投资者设立公司之前一般会签署投资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而且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因此,通常情况下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会发生冲突。但是,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毕竟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件,两者之间约定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选择适用。
一、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的联系和区别
如前所述,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都是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并且公司章程一般以投资协议为基础制定,吸收投资协议的基本内容。因此,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在内容上常有相同之处,如都约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的比例和形式、公司组织机构、决议方式、利润分配等。
公司章程与投资协议的区别也十分明显。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以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前提。而投资协议则属于任意性文件,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投资协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常常被认为是公司的根本法或“公司宪法”或“公司宪章”,其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投资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从公司成立开始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解散并清算终止。而对于投资协议的效力期限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资协议主要是调整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其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公司成立为止;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投资协议不会随着公司成立终止,而是与公司章程并存,继续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如果简单认定公司设立后投资协议即失效,则非常不利于约束股东或发起人的履约行为,权利人也丧失了重要的救济途径。因此,如果投资协议未明确约定其有效期至公司成立之时终止,则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继续有效。
二、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的约定相冲突时如何适用
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大多是在股东投资协议之后签署。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因公司章程成立在后,应视为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相关内容的合意更改,当公司章程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时,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但是,如果仅涉及股东或发起人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特定事项(如代持股问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文件约定进行具体分析与适用,不能一概否定投资协议的效力。当有充分证据证明投资协议才是股东或者发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应以投资协议为准。例如,如果当事人对约定不一致的情形作出特殊约定,或对文件效力问题作出特殊约定的,则从其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中加上兜底条款,即“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投资协议为准”,以明确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冲突时适用投资协议的约定。
对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或公司机构设置等事项,应适用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投资协议仅对签约主体有效力,不能约束协议当事人以外的主体。因此,投资协议只能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不能利用投资协议干涉公司内部管理事项。
如果涉及公司与公司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应当适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而言,了解公司情况依据的是公司章程而不是股东或发起人之间的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签约主体之间,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调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时,出于维护交易稳定性以及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需要,应当适用公司章程。
三、公司章程未规定而投资协议有约定时如何适用
如果投资协议有约定,而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约定,并且这些约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于签约的股东或发起人之间。如果投资协议的约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投资协议形成了签约主体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发生纠纷时,则可以对其他股东和公司产生效力。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公司章程优先”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则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投资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七十一条对股东之间以及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规定,这两条均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另行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未做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投资协议中作出相应的约定,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仍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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