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可以约定股东退股且不再履行出资义务吗?

来源:公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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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3年,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自由约定出资期限。

导读
2013年,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自由约定出资期限。关于股东的出资责任,《九民纪要》中规定了认缴制下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仅在特殊情形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才需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股东可自由约定出资期限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约定股东退股且不再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有效?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Q 邵博士,您好!经常听说现在成立公司,不需要实际出资,只需要认缴出资,请问认缴出资的具有含义是什么?
A 为促进创新创业,我国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针对公司资本制度,除了27类特殊公司外,规定了注册资本的认缴制。认缴制改变了原来的实缴注册资本制度,即股东在成立公司时,不要将注册资本实缴,而是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认缴制最大的特点是,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自由约定出资期限。过去我们说一般公司两年内出资完毕,投资公司5年内出资完毕,现在完全交给股东,意思自治。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的实缴期限,那就按照它的约定来进行,履行出资义务就可以了。
值得指出的是,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又称<九民纪要>)》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Q 股东可以用什么财产出资?
A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 股东会决议约定股东退股且不再履行出资义务,能否免除股东法定的出资义务?
A 股东出资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内部约定股东退股,且不再履行出资义务的,不能免除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
Q 您对股东如何出资及履行出资义务,有什么提示吗?
A 股东投资时应注意:股东投资行为须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将因违反《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规定而无效;股东应按约及法律规定出资,否则将因违反股东间的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也将导致其必须向被投资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履行出资时应注意:(1)留存履行出资过程中的证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委托他人办理出资相关事宜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涉及签字盖章的内容务必亲自审核亲笔书写。
延伸阅读 股东以机动车出资的,如何认定其出资义务履行完毕?
裁判要旨
对于汽车等特殊动产,虽然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才能产生对外的公示公信力,但对公司内部而言,自机动车交付公司使用时起,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即为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已经完成。
案情简介
2019年年初,甲、乙、丙等人商议成立HX公司。其中甲和乙以货币方式出资,并完成了给付货币义务;丙则以其名下的汽车出资,将车辆交付给HX公司使用。因丙迟迟未办理出资车辆的过户登记,HX公司以丙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丙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根据《物权法》《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办理财产所有权移转的手续。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对于机动车所有权的移转适用登记对抗主义,即机动车所有权通过交付移转,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丙将自己所有汽车交付给HX公司使用,应当认定为其已将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完成了出资义务,只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HX公司以丙未办理车辆所有权移转登记为由,主张丙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文献
1.聂春梅:《股东出资义务及其法律风险》,载于“中科为”公众号,2020年3月30日。
2.《股东以机动车出资的,如何认定出资义务履行完毕》,载于“皓哲律师团队”公众号,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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