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来源:扬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30日,孔某与孟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时,孟某已将购房款全部付清给甲方,同时孟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拆迁获赔权等。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30日,孔某与孟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时,孟某已将购房款全部付清给甲方,同时孟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拆迁获赔权等。孔某和孟某不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9年12月23日,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迁安置。孔某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孟某赔偿拆迁安置补偿款289万余元。
裁决结果
一、确认孔某与孟某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二、驳回孔某要求孟某赔偿拆迁安置补偿款289万余元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孔某与孟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案涉房屋为农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该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买卖,而宅基地买卖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可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故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确认无效。
同时,合同无效的,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涉案房屋已被征收,客观上已无法返还。而孔某在房屋转让时已取得房屋转让款,也明确约定了孟某取得拆迁获赔权。孔某以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赔偿拆迁款,其行为与法律和公序良俗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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