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抽逃出资后股东资格问题实务分析

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一、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否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之诉
案例一、某公司股东因抽逃出资依法被刑事判决,公司并未对其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处理,若干年后,该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之诉。
关于【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规定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个:(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2)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股东资格是该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原则,而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未经过合法程序的取消股东资格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已经丧失股东资格。
二、抽逃出资后的股东,股东资格相关问题处理的法律路径及依据
按照法律规定,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给予合理催告期后仍不返还的,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召开股东会取消其股东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取消股东资格的合法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持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若需提前15日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程序予以执行,通知后应当给予抽逃出资股东合理期限返还抽逃资本,若不返还则股东资格取消;
(2)股东会决议形成后,依法向抽逃出资股东发送《催告返还抽逃出资函》,要求限期及返还抽逃资金金额及赔偿利息,并有效送达(邮寄、发短信、公告等方式);
(3)会议程序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形成有效决议所需表决权具体比例要求形成股东会决议;
(4)形成股东会决议并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实践中,很多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后,并没有依据合法程序对于股东资格及相关遗留问题进行处理,为避免股东对“在股东抽逃部分出资经催缴而未补缴解除其相应部分股权”的决议效力产生争议,公司股东可将“在股东抽逃部分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经公司催缴在合理期限内未补缴的,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将该股东欠缴出资对应的股权解除,由公司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内容载入公司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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