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公司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用列举条文的方式对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进行了界定,但对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并无统一标准,这就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众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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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勤勉义务的含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模式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现代职业经理人,是企业运营中的重要组成力量。在经营权下放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股东的正当利益,《公司法》对职业经理人提出了忠实、勤勉的要求。《公司法》中对于忠实义务的概念作出了列举性的规定,但对于勤勉义务则仅仅体现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勤勉义务作出概念性的界定。勤勉义务来源于英美法系的信义义务,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信义义务解释为一种由受信人对受益人承担的具有最大诚信、忠诚、信任和正直的义务。作为信义义务的应有之义,勤勉义务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敬业精进,深思熟虑,尽到普通谨慎的同行在同类公司、同类义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
2、勤勉义务的界定
勤勉义务具有意定性,高管勤勉义务的内容来源于公司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高管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同的公司对于高管职责规定的范围不同,不同法人主体对于高管勤勉义务内容也就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来说,勤勉义务包括可以两方面的内容,即履责义务和监督义务。履责义务体现在公司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或高管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监督义务主要体现在对未在职责范围内的但应当知晓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负有监督义务和向董事会报告的义务。履责义务的界定相对简单,一般会通过岗位职责以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考核,为高管人员下达指标,指标完成的程度可以作为履责义务的重要参考。而监督义务的界定则相对较难,监督义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为知晓,二为知晓范围的界定。知晓侧重于主观状态的判断,即高管人员对于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知晓与否。知晓范围的界定侧重于对客观事实的认定,应以对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督义务进行认定。如若公司出现不利情况,高管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假设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属正常范围内,则高管不负有调查、搜出错误行为的义务。综合来说,对于高管勤勉义务的确定,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否违背公司章程或劳动合同中对于其岗位职责的要求,二对于发生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是否知晓,作为一个普通的、一般的职业人士能否对该行为知晓并采取相应的举措。勤勉义务的界定,具有一定的意定性,企业高管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需要法官综合案情具体考量,但需要说明的是勤勉义务的界定不可过于严格,商业的运作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当规制变成了桎梏,必然不利于高管商业才能的发挥,毕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不仅是股东的追求也是每一个职业经理人的追求。
谈公司高管人员的勤勉责任
作者:道可特法视界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摘要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公司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