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与法国总统马克龙在北京共同见证签署了关于结束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该协议的签订充分显示了我们国家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该协定是中国对外商签订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
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同时该意见还提出,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的修改完善,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本文拟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和对策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立法不足。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及相关法规
欧盟是全球地理标志保护的发源地
1992年
1992年开始第一次对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进行立法保护,并不断对农产品和食品、葡萄酒、烈酒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完善。目前欧盟最新的农产品与食品地理标志保护条例为2012年颁布的《关于地理标志保护和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的第1151/2012号条例》。
1996年
据相关媒体报道,我国自1996年启动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相关工作以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模逐年扩大,实施效果日益凸显,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保护制度,截止2018年12月,我们共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359个,其中国内2298个,国外61个;其中贵州茅台酒、安溪铁观音、烟台葡萄酒、洋河大曲、武夷岩茶、五常大米、赣南脐橙、郫县豆瓣、烟台苹果、宁县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分别位居全国前十位的地理标志产品,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4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091家,相关产值逾1万亿元,惠及上千万人,在保护民族品牌、传承传统文化、发展特色产业、守护原味品质、助力扶贫攻坚和服务外交外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和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使用和专用标志的使用
2005年、2006年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有效保护在中国销售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
2016年
2016年3月2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职能现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2019年
2019年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对《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对于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产品可以申请专用标注和注册证明商标。2019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统一标识,标志着我们国家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管理均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2017年
此外,基于我们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80%属于农产品,在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同时还设立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制度,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业部依据我国《农业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于2007年12月25日颁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于来源于特定区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可以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经过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为了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2001年
为了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我们国家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加了对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2003年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为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颁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相关规定。
2017年
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见,地理标志产品还可以通过民法总则、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得到相应的民商法律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地理标志品牌市场竞争力不强
尽管目前我们国家获得地理标志专项保护的产品高达2000余种,但是具有核心市场竞争力的地理标志品牌非常匮乏,比如贵州茅台酒、安溪铁观音、烟台葡萄酒等品牌价值排名靠前的产品大多是生产经营多年的老字号品牌。据有关媒体报道,贵州茅台酒的品牌价值已经高达2885亿元、安溪铁观音的品牌价值876亿元、烟台葡萄酒的品牌价值477亿元,相关数据还表明20%的知名品牌拥有80%的市场份额,由此可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价值几乎也达到相关行业的市场垄断程度。
由于受到区域、技术、市场资源等各种条件的诸多限制,导致后续新的地理标志产品难以得到深度挖掘和推广,甚至还有只保留有地理标志品牌但已经没有市场的尴尬局面,最终形成地理标志产品两极分化的形势,尤其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无论是从产品品质还是市场品牌价值均没有任何优势,无形之中造成我们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受到限制。
为此笔者建议充分发挥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优势,引导现有地理标志品牌产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整合地理标志产品的区域特色和销售渠道等资源优势,不断创新和提升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健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对于我们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目前的立法层次仅限于民法总则、商标法领域的单一民商保护,无法起到推进地理标志助力国家经济发展的综合作用,尤其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专项保护规定均属于2003年至2008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已经严重滞后于当前国际国内的经济发展形势,并且相关规定还存在诸多的立法不足,比如地理标志产品分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多头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成本和难度;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权利归属及保密措施存在立法空白;地方政府对于地理标志产品重申报、轻监管,导致获准地标保护以后的产品质量以及市场推广的日常监管的缺失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6日发布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完善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体系,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强对地理特征明显、人文特色鲜明、质量特性突出的地理标志重点产品实施保护。
笔者认为,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际贸易最容易产生分歧的焦点之一,我们必须从立法层面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全方位的联动大保护、严保护机制。
3、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充分
因为我们国家现行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仅限于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比如,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对于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行为均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是笼统的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查处。
对于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如果权利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类似不痛不痒的法律规定导致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无法到位,进而直接影响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经过不完全统计,我们国内知名地理标志产品“清远鸡”有30%到40%的清远区域外产品充斥市场,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品牌的产品声誉,其实类似的问题非常普遍,但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对于违反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例却非常少见。
随着中美国际贸易战的加剧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经济形势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等四项工作,所以笔者建议在尽快建立健全地理标志法律法规保护体系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行政、民事、刑事三合一的强保护和严保护,并建立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综合治理工程,真正实现地理标志产品助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
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
作者:易永锋来源:中奕律师

2019年11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与法国总统马克龙在北京共同见证签署了关于结束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的联合声明,该协议的签订充分显示了我们国家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该协定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