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形式上看,本次修订的法条数量由61条增加至86条,章节上将原先的“第六章 人身权利”调整为“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且新增“第八章 救济措施”。
而实质内容上,本次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的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将聚焦于职场这一场景,研究“与旧《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职工的保护亮点”。
一、女性职工权益保护之平等就业权
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不应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是,长期以来,妇女的就业权却屡受侵犯,例如将妇女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等等现象。
而旧《妇女权益保障法》只规定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无法全面覆盖现实中的多种形式的对妇女就业的歧视、侵犯行为。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用人单位招录(聘)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多种方式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女职工所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条款,或者用人单位也可以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
而在用人单位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如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行为,该用人单位将会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二、女性职工权益保护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如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一直是女性员工在职场中的困扰,而旧《妇女权益保障法》只规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但是,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性骚扰的具体实施方式,例如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二)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多种受骚扰妇女的具体维权方式:
(1)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用人单位为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应采取的措施条款:
(1)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2)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3)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4)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5)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6)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7)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8)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四)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侵犯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的惩处措施:
(1)当学校、用人单位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如果用人单位侵害了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3)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A.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B.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三、女性权益保护之健康保护
第一,除了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外,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休息的权利。此处的“休息的权利”是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外的日常工作中的休息权利。
第二,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女性可能会经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周期。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既延续了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间内的特殊保护,还新增了对妇女在上述部分特殊期间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处理方式,即“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但是,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存在矛盾之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女性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性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却删除了“哺乳期”。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哪一法律来修订规章制度仍需全国人大法工委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解释。
女性职场保护伞——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 你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作者:吴月清来源:FO埃孚欧视野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