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米芝莲”最早是“MICHELIN”在香港的中文翻译,随着两岸交流和旅游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推动,先是被粤语地区消费者熟知,后来又越来越被大陆消费者接触并认可。同时,“米芝莲”也是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在港注册的主要商标之一,因“米芝莲指南”在香港的出版推广而为广大食客知晓并推崇。
香港米芝莲荟有限公司HONG KONG MICHELIN TOUR LIMITED是一家香港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日。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2017年12月致函香港米芝莲荟有限公司,要求注销企业名称、停止侵权,却收到回复主张合理使用。故而,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于2018年7月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同月,香港米芝莲荟有限公司主动提出和解,同意变更企业名称并支付律师费一万美元。和解达成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香港米芝莲荟有限公司HONG KONG MICHELIN TOUR LIMITED变更名称为HONG KONG FINE DINING TOUR LIMITED,并支付律师费一万美元。
短评:
针对侵权的香港企业名称,一般有两种法律措施可以考虑:一是在侵权企业名称注册后12个月内(实操中考虑送达时间等因素一般控制在11个月)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起行政投诉,权利依据为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在满足字号近似和行业有关联度的条件下,香港公司注册处会责令变更侵权企业名称,否则会强制将侵权字号变更为注册号。第二种法律措施,则是在侵权企业名称注册满12个月后,或者没有在先注册的近似企业名称可用作权利依据的情况下,在先权利人可依据在先企业名称或在先商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在港注册的侵权企业名称多为影子公司并无实体经营,一般无人应诉,法院会缺席审理并做出判决,最终由公司注册处依判决强制变更企业名称。
本案采取的是第二种法律措施,因侵权企业名称注册满12个月而提起民事诉讼。与一般情况不同的是,本案的侵权企业虽未正式应诉,却对律师函做出正面回应,不过其回应在起诉前和起诉后却是大相径庭,从主张合理使用变为主动求和。侵权企业的这一变化,主要因为如果诉讼程序继续,法院不但会判赔,还会支持原告所支付的高额的律师费,相比之下,和解并支付为立案已经产生的律师费,对于被告而言不失为止损的最佳选择。而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虽未拿到法院的判决,却获得赔偿抵掉了律师费,在达到企业名称变更、制止侵权的目的的前提下,也是个不错的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米芝莲指南”在香港和“米其林指南”在大陆的推广,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米芝莲”商标知名度越来越高,无论在香港还是在大陆,不断有侵权人对之趋之若鹜,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对相关侵权行为的打击也一直在持续。截止目前,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已在多个案件中获得商标局、商评委及法院的支持,确定了“米芝莲”、“米其林”与“MICHELIN”已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而且“米其林”、“MICHELIN”商标多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MICHELIN”诉“米芝莲”——香港一企业自行改名并赔偿损失
作者:杜彬彬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案情摘要: “米芝莲”最早是“MICHELIN”在香港的中文翻译,随着两岸交流和旅游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推动,先是被粤语地区消费者熟知,后来又越来越被大陆消费者接触并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