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中关于不含税价的约定通常是被法院认可的。但如果纳税义务人未依法缴纳税费的,仍然会存在相应的税务风险,需要防范注意。
裁判观点
据祥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9日作出的(2019)云2923民初13号《渠县南庭矿业有限公司与祥云县隆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锰矿石,双方签订《锰矿石采购合同》和《补充协议》,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锰矿石,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原告认可扣除水分后向被告供货锰矿石2620.08吨,按照合同约定锰矿石单价为660元/吨(不含税),总货款为人民币1729252.8元(2620.08吨×660元/吨),扣减被告已支付的预付款、其他费用和已垫付的运费共计844540.6元后,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84712.2元(1729252.8元-844540.6元)。
按照合同约定,原、被告买卖矿石后由原告开具给被告增值税票,被告支付原告税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方买卖锰矿石产生的增值税税款人民币226823.5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通常在现实交易中,诸多买卖合同会约定单价为“不含税价”。“不含税价”的约定应区别于“不开发票”的约定,“转移纳税义务”的约定,后两种约定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约定。
但“不含税价”约定,即销售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或购货方不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我们认为合同“不含税价”的约定系商业条款,该约定只要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意,即可对双方当事人予以适用。
且律师认为该约定系合同对税款负担义务的约定,实质是对税款缴纳的分配,与税法纳税义务的规定也并无冲突,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基于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被人民法院所认可。
律师建议
以不含税价交易,不开发票隐含着偷漏税等税务风险,需要注意防范。合同价格是否含税不能成为拒缴税款的理由。以不含税价交易,纳税义务人并没有按照约定实际纳税的,税收部门将追缴相应的税款,纳税义务人可能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纳税义务人仍然应当依照相关税收管理法规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税款由税款承担主体支付),否则会存在相应的税务风险。
可见,不论如何约定,都没有免除纳税人交税的法定义务。双方约定为“不含税价”而未在价格中加入税款,当购货方要求开具发票时,销售方仍可将该部分税款加入货款中由购货方承担。同时,购买方不能以销售方没有提供发票作为其不付款的抗辩理由。购买方支付货款是其应当承担的最主要的合同义务,然而销售方提供相应的发票,仅是合同附随义务,销售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不能构成购买方不履行合同主义务的抗辩理由。
综上,在签署商业合同时,我们应注意审查“合同价款是否含税”。寥寥数字看似稀松平常,但却关乎税款负担,在金额较大的商事合同中,对双方利益影响巨大。若合同对价款是否含税没有明确约定的,法院将按照交易习惯进行认定,也将对一方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因此,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含税金额(或货款、税金分别约定清楚),依法开票纳税,才是防范风险的根本方法。如果双方执意通过不含税价格成交,也建议在合同明确约定,在销售方开票或销售方已交税的情况下,增值税的负担方式。
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有效吗?
作者:马玲玲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合同中关于不含税价的约定通常是被法院认可的。但如果纳税义务人未依法缴纳税费的,仍然会存在相应的税务风险,需要防范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