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人拒不迁出或注销注册地址怎么办?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人在该房屋上申请登记的注册地址怎么处理?出租人能否起诉承租人要求其将其登记在租赁房屋注册地址迁出或注销?能否主张违约损失?是否有其他的救济路径呢?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承租人在该房屋上申请登记的注册地址怎么处理?出租人能否起诉承租人要求其将其登记在租赁房屋注册地址迁出或注销?能否主张违约损失?是否有其他的救济路径呢?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将其登记在租赁房屋的工伤注册地址迁出或注销的依据
出租人诉请承租人将登记在租赁房屋的工商注册地址迁出或注销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依据:一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有相关明确的约定;二是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因此出租人可以主张将工商注册地址迁出或注销属于租赁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要求承租人履行。
司法做法中,各地法院对于出租人该项请求的裁判观点不一,部分法院支持出租人的该项诉请,但是部分法院认为“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属于工商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工商注册迁出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审理范围”,进而不予支持出租人的该项诉请。
关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解除或解除后未将注册地址迁出租赁房屋的违约损失
当事人主张违约损失的类型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中已经约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应当将注册地址迁出或者注销,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了违约责任但未明确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有以下几种裁判观点:一是出租人不能举证证明因此存在损失,不予支持违约金的请求;二是租赁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标准的,且违约金标准适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按照约定标准予以支持;三是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或约定过高的,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律师建议:其他救济路径
合同终止后,承租人拒不配合办理工商注册地址迁出或注销手续的,建议出租人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工商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将会敦促承租人公司迁出;若承租人仍不迁出,工商管理部门将会把其公司列入异常名录,此后,该地址可以再次办理其他企业注册地址;另外,个别市场登记部门,也会根据当地物业公司和社区委员会出具没有企业办公或运营的证明,新企业也可以在该房屋办理新企业的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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