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缘何没有继承权——从一则案例讲讲继承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近日,一则判决冲上热搜:“38岁的北京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

近日,一则判决冲上热搜:“38岁的北京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2014年底杨某利花115万多元买了这套房子,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但其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该案件获得了网民们的广泛讨论,主要争议的是:在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舅舅为什么不能成为继承人?相比民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舅舅显然更亲。下面就这个案例来讲讲《民法典》的继承原则。
0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解析:在法律规定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杨某利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因此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0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解析:本案中引起争议的规定主要是在这一条,从法律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到,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而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因此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也提到了杨某利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此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舅舅属于旁系血亲,虽然在民间大家认为属于比较亲密的亲戚,但是从法律规定来看,确实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归纳起来,就是杨某利没有法定继承人。
0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解析:本案中,判决由杨某利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依据即本条。当然,首先要搞清一个概念,遗产管理人是管理、分割遗产的执行人,不是遗产所有人,因此部分网民依据该判决认为将房子归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继承是不准确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可见,本案中,法律判决赋予了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处置、分割遗产的权利,也间接认定了杨某利舅舅并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的事实,否则,应当首先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0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解析:依据本法条,本案中作为杨某利遗产的房屋,最后应当由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收归国有,也就是说,该房屋既不归舅舅也不直接归遗产管理人,而是会履行相关手续后归国家所有。所以那些个某天有个超级无敌富翁突然嗝屁了,无儿无女留下一大堆财产给八竿子打不着的远房亲戚主人公继承的小说桥段,至少在《民法典》施行下的中国,是不太可能发生的。
最后,大家可能比较关心舅舅付的还贷钱怎么办,不能又拿不到房子还丢了钱啊,其实舅舅在得到这份判决后完全可以另行起诉,以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诉请遗产管理人归还代为支付的贷款。话说回来,本案中舅舅还能替去世的外甥归还贷款,说明和外甥生前的关系还是很亲密的,知道房屋贷款银行和扣款账号,如果能够在杨某利在世时,就该套房屋的继承立下遗嘱,可能就没有后面这些事了,所以归根结底还是因为舅舅没有提前咨询下律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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