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约定抚养费一事 法官有话说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现子女认为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约定无效,主张自离婚时起的抚养费。他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现子女认为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约定无效,主张自离婚时起的抚养费。他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简要案情】
2019年6月17日,彭某与李某1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李某2由女方抚养,男方不需要支付抚养费。2022年6月,李某2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1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6月至李某2满18周岁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双方可以约定由抚养子女一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李某2的父母系自愿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由彭某自行抚养李某2,李某1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李某2主张离婚协议中李某1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无效,要求李某1支付离婚后至起诉日之前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其主张2022年6月起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李某1于2022年6月起每月向李某2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某2满18周岁止;驳回李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李某1自2022年6月起每月向李某2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某2满18周岁止的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1.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作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约定。
2.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发生变化,无法保障子女所需时,应及时向另一方主张给付抚养费或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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