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订立合同是为了确保双方的合作可以顺利进行,合同目的可以最终实现,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日渐提高,订立合同成为双方合作的基础流程。
那么对于合同中相关条款的效力是否只要约定即为有效?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兜底条款到底如何发挥作用?
01 案例引入
甲、乙公司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约定乙为甲提供相应的搜索引擎优化服务,合同签订后,乙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甲指定关键词实现百度前5页无该品牌明显负面内容。
甲认为乙已经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乙返还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02 争议焦点
乙认为甲所述服务内容是关于“负面压制”,但双方合同中并未就该服务的实现时间作出明确约定,且合同实际约定系无明显负面内容,而不是无负面内容。
根据乙实际服务内容来看,甲要求的5条需压制内容,已成功压制了3条,故其不属于违约。
本案中的争议内容“软文优化”服务项目中的“负面压制”条款,其实际约定内容为“对指定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负面压制期为30天”等。
据此,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系争“负面压制”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如何认定?
03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首先,“负面压制”的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
通过对特定主体负面信息的遮盖掩藏、人为干预,导致社会公众无法准确真实的了解到该特定主体的真实市场情况,也使发布负面信息的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既不利于公平正当市场环境的形成,也会破坏民事行为应遵守的基本法则。
其次,“负面压制”条款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互联网搜索引擎作为社会公众对未知信息进行查询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真实性必须得到有效保障,通过人为干预的“负面压制”手段压制本应为公众所知悉的负面信息,形成偏离客观事实的“商誉”不正当获取了竞争优势,明显损害了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且,企业也可能从中受到启发,认为的使得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更多展露等。最后,“负面压制”的约定内容以及实现手段,也会极大程度的损害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公信力和商誉。
“负面压制”的行为久而久之会给社会大众“XXX平台不靠谱”“XX说的都是假的,不可信”诸如此类的印象。
但该行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并未参与其中,但最终却要他们对此行为买单,显然也极大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该“负面压制”条款违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及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违法性,应认定为无效。
甲乙双方也据此根据实际发生服务的事项进行费用的支付,对于“负面压制”行为的服务,也因无效而应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04 风险提示
通过上述案例,也提醒企业在订立合同时,首先需审查的应是整体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以及基本法律原则,是否合法有效;其次才是局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利益、运营要求、合同订立的目的等。
同时因为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特殊定制的要求,如实在难以把握其有效性时,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部分条款无效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确保其他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
合同条款部分无效的影响
作者:知信律师事务所来源:知信律师事务所

企业之间订立合同是为了确保双方的合作可以顺利进行,合同目的可以最终实现,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日渐提高,订立合同成为双方合作的基础流程。 那么对于合同中相关条款的效力是否只要约定即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