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的母亲因病去世,所遗漏的财产属于遗产应当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但该房产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形式上却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该房屋被当事人父亲单方处置出售,协商无果只能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维权过程:
首先当事人通过了解选择委托圣典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家事团队,在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案情、诉求以及现状,基于当事人目前身处美国,因疫情暂时无法回国,故庄荣华律师给予当事人关于委托代理的两点建议:1、通过中国驻美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确认全部委托手续、诉讼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2、通过在线公证的方式办理委托。最终当事人选择前者与我方建立了正式委托代理关系。
诉前准备:
问题:本案案由是选择继承纠纷还是选择财产损失纠纷?
法律分析: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为侵权或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伴随物质损失、因此而产生的间接的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损失或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包括可实现预期收益)的减少。
结合本案情况,虽然被继承人去世继承已经开始,但由于被继承财产因被其他继承人单方处置且不在被继承人名下,故不能简单的以继承纠纷进行诉讼,应当考虑到财产被单方处分,财产以被处分人控制、持有,故以财产损害纠纷诉讼更为贴切。
诉讼流程:
1、承办律师提交诉讼材料立案;
2、法院依法送达,通知开庭时间;
3、律师调取取证完善诉讼基本材料;
4、律师参加开庭,提出请求、列举证据、代理当事人主张自己的诉讼利益
证据关节:
本案因当事人在境外很多证据均无法完整提供,因此本案存在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中关键的证据均为律师调取,此类证据的基本清单为:
1、被继承人去世材料;
2、各方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3、财产基本证明材料
4、财产被被告单方处分的证据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其他说明:
本案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为到庭参加诉讼,此种放弃应诉权利,不正视法院通知的做法并不可取,起码丧失了调解的机会与辩解、提交证据的机会,作为专业家事律师建议大家在面临案件时,应当积极应诉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或咨询,免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合法抗辩机会损耗浪费,人民法院具有裁判和执行的权利,当事人一味回避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106民初号
原告:A,女,1 967年生,汉族,住美国纽约百老汇。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30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交付南京市鼓楼区房屋的卖房款383333. 33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LPR标准);2.被告负担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母亲C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20 1 7年4月7日,C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C与被告育有三个女儿。二女儿D没有结过婚,在C去世前已经死亡且无代位继承人;C去世时其父母也早已过世,因此原、被告及E成为法定继承人。E于2020年5月向鼓楼法院起诉,后判决支持了诉请。C去世后,502室一直由被告居住,原告未表示放弃继承。2020年8月,原告得知被告将502室卖给他人并过户登记,案涉房屋以230万元的价格卖与案外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按法定继承,原告应享有502室1/6的份额,被告应将1/6购房款交付原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B与C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D、E、A。D于2005年12月死亡。2006年2月1 5日,C户籍登记住所地为。2017年4月,C死亡。
502室原为房改房,由B申购,后登记在B名下。
2020年4月23日,B(甲方)与案外人薛XX(乙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方购买502室,价款230万元。当日,双方将502室登记至薛XX名下。
2020年5月,被告购买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本院(2020)苏0 1 06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涉房屋原属于被告与C夫妻共同财产。C死亡后,C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享有的产权份额。在C的法定继承人未进行继承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将房屋出售,导致原告无法继承其应得的产权份额。现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可以要求分割出售继承物所得的价款,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售房款383333. 33元。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售房款383333. 33元;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0元,减半收取352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45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 锐
二0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菲
律师寄语:
家事案件,尤其是家事案件中的继承纠纷应当以协商沟通为主,通常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或者类似本案的财产损耗纠纷,大多系血缘关系之间当事人的纠纷,不论是法官、律师都期待当事人能够达到法律效果、案件效果、社会效果共赢的状态,遗憾被告拒绝出庭本案无法调解。但通过本案纠纷我们也不难发现,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应当在恰当的时间合理、合法的友好协商财产分配方案,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各方的经济条件、居住条件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的照顾扶助的程度,妥善处理财产分割问题,遇到难以协商或者争议较大的还可以通过诉讼方法合法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被继承财产被单方出售的财产损害纠纷该如何维权案例评析
作者:圣典婚家委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当事人的母亲因病去世,所遗漏的财产属于遗产应当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分割,但该房产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形式上却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该房屋被当事人父亲单方处置出售,协商无果只